1.事故簡介
2017年5月14日9時30分左右,太原火車南站對面萬科廣場項目1號樓施
工現場發生一起塔式起重機傾覆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60萬元。
事故發生的經過:
2017年5月8日,設備租賃單位擅自決定將更換的型號為QTZ250(C7032)
的起重機分散拆零后進入施工現場,在不具備安裝此型號起重機資質情況下,于5月11日初次安裝作業完畢后,又分別在5月12日、13日兩天進行了安裝
作業。
2017年5月14日,設備租賃單位員工五人根據公司調度安排,由班組長帶
隊到五公司項目部承建的萬科廣場項目1號樓施工現場安裝3號塔式起重機,9
時30分左右,在安裝頂升過程中,因發現頂升油泵提升特別慢、壓力不足,勉強頂完一個行程后,在保險到位、頂升橫梁掛接到位的前提下進行檢修,班組長安排1人下去取工具和配件,并讓1名無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人員上機協助作業,隨后1人進入司機室,為更換液壓泵站,違規操作旋轉大臂,造成塔式起重機傾覆坍塌,導致起重機上的1名作業人員高空墜落,經搶救無效后死
亡。塔機砸塌施工區外的辦公區活動板房后,導致辦公區活動板房內1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后死亡,2人受輕傷。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設備租賃班組長在組織塔式起重機頂升作業過程中,在液壓泵站出現故障
后,擅自組織更換液壓泵站過程中進入塔式起重機駕駛室,違章操作并回轉起重臂,致使套架塔身彎曲破壞,造成上部結構整體傾覆坍塌,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設備租賃公司,私自安裝未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拆除告知手續的起重機;
購買偽造虛假資質手續,組織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隊伍施工作業;未編制有效的塔機安拆方案,對安裝現場的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
位,致使公司員工在安裝過程中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2)監理單位,對虛假資質手續審核把關不嚴,監理人員未按規定在施工現
場進行旁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3)建設單位有關人員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未進行統一協調,是導致事故
發生的原因之一。
4)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對特種設備備案手續審核把關不嚴,建筑工地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存在漏洞,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3.事故處理
(1)事故相關人員責任及處理建議
設備租賃單位現場安裝隊班組長、安全員,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設備租賃單位經理,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某群眾,向設備租賃單位出
售偽造的虛假資質手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
責任。設備租賃單位法人代表,建議對其處以4.8萬元的罰款。項目副總經理,
建議對其處以5千元的罰款。項目經理建議對其處以3千元的罰款。監理單位土
建監理,建議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6個月。監理單位總監,建議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6個月。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站特種設備科負責人,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站站長,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站監督一科監督員,建議向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深刻檢查。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分管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工作,建議由市安委辦負責人對其進行約談。以上有關人員的處分,依據干部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作出處決決定。
(2)事故相關單位責任及處理建議
設備租賃單位,建設給予行政罰款100萬元整。監理單位,建議由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并給予行政罰款20萬元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
委員會,建議向太原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2事故發生特點及規律
塔式起重機事故:
塔式起重機事故全部是安拆、頂升作業階段發生的。
事故原因多是違規操作。發生此類事故的塔式起重機多存在于實力較弱的設
備租賃企業中和個人手中,其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的能力也較差。安裝過程中常出現一些沒有方案、交底和教育的情況,沒有技術人員和安全人員的旁站指導,作業人員甚至對于一些常識性的技術問題也會犯錯,從而容易導致事故的發生。
根據統計的起重機械設備型號分析,事故均是起重量≤80t·m的塔式起重
機。此類塔式起重機多存在于實力較弱的設備租賃企業中和個人手中,對于起重機械的管理、維護保養和檢查都沒有重視,設備問題也較多。
從安拆、頂升單位的資質分析可以看出,起重機械發生較大事故與責任主體
單位資質高低有明顯的關聯度;越高資質等級的責任主體單位對起重設備把控的能力越好。結合總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分析,其結果說明各總包單位并沒有對起重設備有很好的管理,總包單位缺少專業的起重機械管理人員。很可能在整個市場普遍存在著“以包代管”的現象,導致總包單位現場管理的缺失情況嚴重,履職不到位的情況普遍。
高處作業吊籃事故:
高處作業吊籃事故全部發生在使用階段。
按照標準要求,高處作業吊籃僅能乘坐2人,但事故中的吊籃乘人全部超過
2人。說明了施工現場的機械管理在此階段產生了較大的漏洞。
對于吊籃的使用來說,防止傾覆和人員高墜的安全保護方式很多,比如作業
人員需要使用安全大繩、安全鎖和安全鋼絲繩系統,配(壓)重的二次固定。但吊籃的傾覆和人員高墜事故頻發,一方面說明了相關作業人員不懂吊籃的維護和使用、野蠻施工;另一方面也說明了管理者對吊籃安裝、使用和拆除的監管不到位,沒有管理。
物料提升機事故:
物料提升機是一種只允許運載物料的起重機械。
物料提升機與高處作業吊籃對于人員要求的特點相近。事故中的物料提升機
均出現乘人的情況,同樣說明了現場的管理基本喪失,使用人員也沒有接受基本的技術、安全教育,從而犯了常識性的錯誤。
物料提升機的設計就是載物而不載人,所以設計安全保護裝置比較簡單、功
能也比較單一,不具備對乘員的保護功能,因此物料提升機不允許乘人。從現場
情況來看,物料提升機的安全保護裝置多因為人員破壞造成,所以從出現隱患到
事故發生往往很快。綜上所述,對于物料提升機安全管理的重點就在于現場管理
和人員教育,只有保證人員沒有違規違章作業,才會保證物料提升機不發生人員傷亡事故。
施工升降機事故:
施工升降機事故的發生既有頂升階段,也有使用階段。
在使用階段發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安全保護裝置和工作結構件對施工升降機
的安全可靠性都具備重要的作用,出現安全保護裝置和工作結構件故障就有可能會造成事故發生。
在頂升階段發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在頂升過程中安全保護裝置和工作結構件
會存在不可靠的情況,對于非專業人員可能會察覺不到,一旦使用,就會有出現事故的可能。
所以對于施工升降機,一方面要做到正常的檢查、維護保養到位,保證正常
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到頂升作業邊施工邊驗收,才能保證施工升降機事故率
下降。
汽車式起重機事故:
此次收取的關于汽車式起重機的事故只有一起,但也比較具有代表性。汽車
式起重機的事故往往都是因為前期的安全、技術工作不到位,或者未按方案
實施。
2.3事故原因分析
2.3.1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分析各事故報告,直接原因主要是違章操作和設備本身存在隱患,這兩種情
況覆蓋了絕大部分起重機械較大事故,占全部起重機械事故95%以上。
而違章操作比設備本身存在隱患在數量上更突出,在塔式起重機事故中由于
操作錯誤造成的事故占總事故數量的73%以上。根據統計的事發設備所處階段分析,在安拆頂升階段數量為14起,占比超過60%,使用階段為8起(其中高
處作業吊籃較大事故的1起全部為使用階段)。
根據塔式起重機事故現象的統計分析,“頂升時發生回轉”“更換液壓泵站”這兩個方面主要是由于在進行安拆頂升作業前設備租賃單位(維保單位)人員對塔式起重機檢查、維保不到位造成的,因此加強對設備租賃單位(維保單位)的檢查、維保能力人員培訓建設是解決此類問題的根本手段之一。“操作流程、步驟錯誤”“未配平”這兩個方面主要是由于進行安拆頂升作業時安拆企業人員能力較低造成的。因此加強對安拆單位的拆裝人員培訓建設,落實技術人員、安全人員旁站指導是解決此類問題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據統計的起重機械設備型號分析,事故均是起重量≤80t·m的塔式起重
機。此類塔式起重機同樣多存在于實力較弱的設備租賃企業中和個人手中,對于起重機械的管理、維護保養和檢查都沒有重視,設備問題也較多。
此類塔式起重機多存在于實力較弱的設備租賃企業中和個人手中,只有縮小
實力較弱的設備租賃企業中和個人在市場中的活動空間,才能杜絕此類事故
出現。
根據統計的責任主體單位資質等級分析,一級資質的單位沒有發生機械較大
事故,二級資質的單位發生機械較大事故為1起,三級資質的單位發生機械較大事故為8起,無資質的單位發生機械較大事故為10起,超過統計數量50%。
說明了機械發生較大事故與責任主體單位資質高低有明顯的關聯度,資質的
管理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資質等級高的企業在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現場管控等方面能發揮良好作用。
因此,提高總承包企業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力度,繼續深化機械安裝資質管理
是目前解決建筑機械較大事故的最直接手段。建立各級的機械管理體系、提高相關人員的素質與技能是長遠的努力方向。
2.3.2間接原因分析
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情況較多,各統計數據比較離散,甚至一些間接原因與
設備發生事故沒有直接聯系。但人員履職不到位,監理履職不到位,方案、交底、教育和政府部門這四類情況比較突出,僅人員履職不到位就覆蓋了全部事故。這說明了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對設備技術不了解、狀況不清楚,從而形成一種對設備不會管理、沒有管理的混亂局面。因此,利用人員備案制度,真正建立
起設備管理制度,才能讓企業真正管控起重設備。
2.4預防措施
綜上所述,在建筑起重機械較大安全事故中,塔式起重機是占比最高的設備
類型,其主要原因是人員在操作中的失誤造成,導致失誤的主要直接原因有:(1)人員不具備安裝能力,采取了錯誤的方法(錯誤操作或處理故障問題的措施
錯誤);(2)頂升前缺少必要的檢查與維護;(3)設備自身存在缺陷。從管理角
度分析人員的能力不足主要是現場監管缺位,放任無資質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頂升工作,特別是對頂升環節的人員資質核對工作基本未落實。結合時間、空間維度和設備能力等原因加以研究發現,每年的3月和7、8月是全國塔
式起重機安裝事故的高發期,各地均有發生。這一特點說明春節后復工階段的人員培訓工作是降低事故的重要手段,而7月由于施工旺季的頂升數量劇增和人員短缺之間的矛盾加劇導致大量無證人員進入現場。設備自身的安全儲備和事故有著密切的關系,只有一起事故是發生在起重能力在125t·m以上的設備安裝作
業;結合建筑施工中起重設備的配置原則分析,在大量的中、低層建筑施工中常用此類中、小型設備起重設備。
因此,塔式起重機的安全事故發生是以下幾種情況的重點交集的結果:
(1)使用中、小型機械設備作業;
(2)安拆、頂升工況;
(3)現場管理缺位。
由于造成機械事故多是由于以上多種情況同時出現后造成的,體現出機械管
理方面多方位的缺失,更體現出人員能力較低的結果。因此,提高總承包企業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力度,繼續深化機械安裝資質管理是目前解決建筑機械較大事故的最直接手段。建立各級的建筑機械管理體系、提高相關人員的素質與技能是長遠的努力方向。
基坑事故是建筑施工中極易引發群體傷亡的主要事故類型之一,尤其隨著城
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基坑開挖深度及規模也在不斷加大,特別是在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復雜地區,基坑工程的施工難度大大增加。從近年來發生的較大及以上事故統計情況看,基坑工程坍塌事故占比較大,是目前我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重點整治的事故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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