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夏某系某市經營建筑材料的H廠負責人,毛某系個體建筑包工頭。
2018年8月,夏某在未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將H廠鋼結構廠房建設工程發包給無建筑施工資質的毛某,并書面約定若發生安全事故由毛某承擔責任。毛某承接工程后,安排無特種行業操作證的孫某某等人進行高空作業,既未組織安全技術培訓,也未按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過程中,夏某沒有對施工現場生產條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核和監督。同年9月4日,施工人員孫某某在施工過程中未系安全繩從鋼結構廠房的大梁上墜落致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
檢察履職情況
2019年3月20日,偵查機關以毛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中發現,發包方負責人夏某在無施工許可證、無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明知毛某沒有施工資質的情況下,將工程違規發包給毛某承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規定,增加了該工程安全事故發生的風險。且其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與本起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之后檢察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同年6月19日,偵查機關以夏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同時,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依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雙方搭建溝通平臺。促成雙方重新達成并足額履行賠償協議,被害人家屬亦表示諒解。
2019年6月25日,檢察機關以毛某、夏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同年9月25日,法院全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毛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判處夏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
判決生效后,檢察機關對當地類似案件進行調研分析,梳理出建筑工程行業存在工程違規發包轉包、特種作業人員缺乏資質、安全生產教育流于形式等共性問題,遂向應急管理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書,助推對該市在建78處建筑工程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排查發現、限期整改各類安全隱患172處。
三
發布意義
依法厘清發包人責任,嚴厲打擊違規發包行為。工程建設領域,發包人明知承包方不具有施工資質,為了節省成本違規發包,工程質量難以保證,且容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檢察機關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對發包人的主觀過錯、行為責任、因果關系等進行客觀分析,精準厘清各方責任,對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發包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源頭上打擊危害安全生產犯罪。
積極開展類案研判,助力建筑行業領域專項治理。建筑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事故多發,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檢察機關在辦理重大責任事故案件過程中,立足檢察職能深入分析案件特點和背后成因,提出具體對策建議。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登記上崗等制度,助推相關職能部門對在建工程開展專項排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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