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事故監督管理的行業不同,分為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工礦商貿企業傷亡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民航飛行事故、農業機械事故、漁業船舶事故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是工礦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綜合協調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每個行業對事故都有詳細的分類。
4.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工礦商貿企業事故)分類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也就是現在所說的工礦商貿企業傷亡事故的分類,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1)按事故類別分。
1)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3)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
5)觸電。
6)淹溺。
7)灼燙。
8)火災。
9)高處墜落。
10)坍塌。
11)冒頂片幫。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藥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鍋爐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傷害。
(2)按傷害程度分。
1)輕傷。
2)重傷。
3)死亡。
5.道路交通事故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11113號)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4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l~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 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6.火災事故
1996年12月3日,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關于重新印發《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82號),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3類。
(1)特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重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一般火災。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火災。
7.水上交通事故
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發布的第5號令《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將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分類見表9—1。
表9一l 水上交通事故統計方法

注:①凡符合表內標準之一的即達到相應的事故等級。,
?、诒疽巹t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數或本級;“以下”不包含本數或本級。
8.民航飛行事故
根據國標《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GB 14648--199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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