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負領導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2j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考試合格上崗造成事故的;
(3)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或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業環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七、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產責任者未履行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定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及后果的嚴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的一種制度。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一般分為職務過錯責任和行政過錯責任。前者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因濫用職權或違法失職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因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的種類
(1)行政處分
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8種。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7種,并可給予一定的罰款。
(2)行政處罰
?、倬妫虎诹P款;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④責令停產、停業;⑤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⑥行政拘留。
2.安全生產責任的行政處分規定
安全生產責任的行政處分主要是對職務性過錯的制裁’,它包括不作為失職處分和作為失職處分?!秶鴦赵宏P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302號令)對各種不作為失職行為和作為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都作了明確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六章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有明確的規定。主要有:
(1)防范性工作失職處分;
(2)確保中小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安全的失職處分;
(3)安全審批失職處分;
(4)監督管理失職處分;
(5)事故調查處理失職處分。
3.安全生產責任的行政處罰規定
在《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消防法》《礦山安全法》《建筑法》《環境保護法》《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違反安全規定或因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都有具體規定。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犯罪行為而應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由于刑事違法的違法性質最為嚴重,故刑事責任也最為嚴厲。在我國,認定和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審判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刑事違法者本人。
根據《刑法》中的規定,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犯罪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瀆職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類社會危害性非常嚴重的犯罪,是《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中除危害國家安全罪外,客觀危險性最大的一類犯罪。罪名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
在《安全生產法》中,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規定為:
1.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犯罪及刑事處罰。主要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八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犯罪及刑事處罰。主要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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