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
我是某單位的安全專職干部。我廠有位職工兩年前在工作中因鐵屑濺入左眼,造成眼球劃破,經過多次治療仍未能完全康復,至今沒有上班,繼續治療。每次治療醫院的診斷都是半年后復診,現在單位實行承包,用人單位很不滿意。請問“工傷醫療期”應該怎么解釋,是不是直到工傷者本人不再治療為止?
編輯回答:
關于因工負傷職工的工傷醫療期,在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有明確規定。
該《試行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工傷職工醫療期的長短,是按照傷病輕重程度確定的。而且其期限是由指定醫療或醫療機構提出,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批準,企業照此執行。任何企業或個人均不得以自身意見實施。
至于治療醫院診斷半年后復診的醫療意見與上述醫療期的確定是不矛盾的。因為醫療期享受期滿后,工傷職工仍然可以享受醫療待遇。發生的變化是:在醫療期內的工傷職工享受工傷津貼,在醫療期滿或評定傷殘等級后享受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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