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如東縣人社局就一起因職工下班后搭乘鄰居便車回家,途中遭遇車禍受傷案作出認定:傷者屬工傷,其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2017年6月,管某通過招工進如東縣某棉織廠從事擋車工作,廠里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幫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同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她下班后剛出廠門,正好看見鄰居胡某開著摩托車從門前路過,便搭車回家,誰知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負車禍全責。之后,管某要求廠方支付工傷待遇,遭到拒絕,理由是她雖然是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但摩托車駕駛員胡某負事故全責,因此她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無奈之下,她向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接到申請,縣人社局次日就派人調查取證,獲取實情后表示廠方理由錯誤,管某受傷屬工傷,廠方必須按《工傷保險條例》中相關條款規定,支付其工傷待遇。其理論依據有二: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員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該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管某的受傷地點屬于上下班途中。
二是作為駕駛員的鄰居胡某負事故全責,并不等于乘車人管某也要負責任。況且交警部門沒有認定她要負責任。她下班后,順搭鄰居便車回家,這屬人之常情,無論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并沒有過錯。
因此,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管某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從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仍然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因此,駕駛員胡某對乘車人管某也負有民事賠償責任,但這并不能排除管某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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