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單位留用退休的技術人員后,希望將他們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為他們繳納工傷保險費,但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對勞動關系的定義。請問返聘留用的退休人員能否納入工傷保險范圍?
答:2003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曾明確指出:“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2010年修訂的條例雖然取消了這一定義條款,但并不意味著取消了勞動關系這一條件。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理論和司法實踐,企業的“職工”必須是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
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勞務關系,屬于一般民事關系范疇,其因履行雇傭工作而遭受傷害,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或其他責任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用人單位如果要分散此類用工風險,可以購買商業保險,并與返聘人員約定由商業保險承擔意外傷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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