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勇(化名)因專業技術過硬在退休后仍被M公司競聘為技術主管,待遇優厚。
然而,劉勇在一次對公司新出產品進行檢測時,卻被機器砸傷。劉勇受傷后,公司為其支付了全部的治療費用。
劉勇傷愈后,立即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但勞動行政部門以劉勇已達到退休年紀而不予認定劉勇所受傷害為工傷。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雙方勞動合同終止。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實際已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聘用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在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是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而申請工傷認定,首先要確認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單位是勞務關系,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受傷如何賠償?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無論是單位用工還是個人用工,均不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歸責原則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即“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應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確定勞動者與用工主體的過錯程度,然后根據過錯程度確認責任比例。
超過退休年齡仍可判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
1、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 第二款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一般情況下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不能購買工傷保險的,但如果建筑領域按項目方式參保,仍存在已退休或已領取職工養老保險人員在建設工程項目務工,承建單位又已按項目方式參保,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既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履行了參保義務,那么也就應該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2、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繼續用工受傷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 第一款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雖然說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義務,但實際中還是有很多的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社保。
未繳納社保,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就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工作受傷,應當由單位承擔個in工傷保險責任。
3、超過退休年齡進城務工農民工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超過退休年齡進城務工農民工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可以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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