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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進行健康檢查,看是否存在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這一規定有望在今后強制執行。
9月7日,記者從湖南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已完成起草,并全文公布于省政府門戶網站,向各界人士征求意見。
《送審稿》要求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要按規定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將適用范圍擴大到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工傷待遇提高一次性醫療、就業補助金
《送審稿》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2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3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2個月的本人工資。
《送審稿》第三十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解讀依據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送審稿》對工傷保險待遇有關條款全部進行了修改,如對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準增加,分五至六級、七至十級兩種,分別增加2個月和1個月的標準。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破產企業工傷保險支付按原標準發放
《送審稿》第四十二條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按原標準繼續發放。所需資金,原企業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的,按有關規定預留,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
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按規定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原企業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未參保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
解讀送審稿認為,凡是基金支付的長期待遇,只要其原已參加工傷保險,不管企業是否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其待遇還是按原渠道支付。同時,《送審稿》明確,對難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餐飲、商貿、住宿、美容美發、洗浴以及文體娛樂等小型服務和礦山等行業,可按照《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業病用人單位有義務為離職職工做健康檢查
解讀《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要進行健康檢查,但很多用人單位沒有履行這一義務,現實狀況是在落實工傷待遇中無法明確責任主體。為強調這一問題,《送審稿》增加了強制用人單位進行職工離職健康檢查的義務性規定,并明確了民事責任承擔。
《送審稿》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體檢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并按本辦法享受相關待遇,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退休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仍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未對職工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后期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認定以事故發生時間點作為法律適用點
《送審稿》第四十七條2010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在2011年按照《條例》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原《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執行。
解讀新舊交替,如果法律適用不同,可能存在能不能認定工傷以及同樣是工傷但待遇相差近2倍的問題。為此,《送審稿》借鑒黑龍江省的做法,擬規定以工傷事故發生的時間點作為法律適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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