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機械等行業和領域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
●獎勵標準: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元至1萬元;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元至5000元;對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元至1萬元;對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萬元至2萬元;對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萬元
●嚴格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國家安監總局、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布了《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舉報獎勵辦法》)。日前,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負責人就《舉報獎勵辦法》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舉報獎勵辦法》是依據哪些法律法規制定的?
答:一是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第六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二是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三是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提出的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以及《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提出的完善隱患、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問:《舉報獎勵辦法》是在2005年國家安監總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的基礎上制定的,原煤礦舉報獎勵辦法實施情況如何?
答:2005年9月24日,國家安監總局和財政部聯合印發的《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下發后,國家安監總局接到的舉報大量增加,當年就對查實的16起瞞報事故和重大安全隱患,按煤礦舉報獎勵辦法進行了處理。其中,國家安監總局直接獎勵5起,另外11起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了獎勵。據不完全統計,2006年至2010年全國共對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獎勵271萬元,其中地方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獎勵265萬元,國家安監總局獎勵6萬元。雖然投入的財政資金不多,但是鼓勵舉報的效果還是非常明顯的。據統計,2011年全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共接到各類安全生產舉報信息31211件。其中,事故舉報4444件,隱患舉報13835件,其他舉報12932件。舉報獎勵制度發揮了積極的引導作用,促進了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問:制定《舉報獎勵辦法》有何必要性及與原煤礦舉報獎勵辦法相比有哪些主要變化?
答:制定覆蓋面更寬的《舉報獎勵辦法》是加強政府安全生產監管的客觀需要。目前我國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仍在不斷完善,行政執法力量還不能完全滿足監管工作的需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大量存在,難以及時查處。在這種形勢下,必須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盡快建立覆蓋面更廣的群眾舉報獎勵機制,更好地發揮群眾監督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
《舉報獎勵辦法》主要有以下變化。一是擴大了舉報獎勵范圍,涵蓋了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機械等行業和領域。二是適當提高了獎勵金額,獎勵的上限由原來最高1萬元增加到3萬元,有利于更好地發揮舉報的激勵作用。三是進一步明確了舉報獎勵的具體事項,增強了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進一步增強獎勵舉報的實施效果。
問:何為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
答:《舉報獎勵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問: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和行為?
答: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是無證、證照不全或者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是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是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是未按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是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是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問:對舉報人獎勵額是如何劃分的?
答: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是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元至1萬元。
二是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元至5000元;對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元至1萬元;對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萬元至2萬元;對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萬元。
問:國家安監總局、財政部在落實《舉報獎勵辦法》方面有何安排?
答:我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作,督促《舉報獎勵辦法》的貫徹落實:
一是做好宣傳工作。加大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和全社會的宣傳力度,通過報刊、網絡等渠道,擴大宣傳范圍,增強宣傳效果,提高全社會對安全生產的關注度和參與監督的積極性。
二是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舉報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獎勵、統計和報告制度,特別是要做好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的受理工作。
三是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嚴格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四是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及時解決《舉報獎勵辦法》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鼓勵舉報人舉報,并保證獎勵政策的執行和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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