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針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以及關閉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數據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未經審批擅自開展高危生產作業活動,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涉及生產安全等突出問題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相關條款修訂
一、修改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行為。修正案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span>
二、增加了關閉破壞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篡改、隱瞞、銷毀數據信息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一)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從事高危生產作業活動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三)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埃ㄈ┥婕鞍踩a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span>
五、修改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為犯罪主體。修正案二十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埃ㄈ┰谏婕肮舶踩闹卮蠊こ?、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span>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部分法律法規…
以法治力量護航生態環境監測產業高質…
《煤礦安全規程》2022版與2025版對照…
史上最嚴的新《安全生產法》看這里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匯編(2025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逐…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
【圖解】《關于進一步提升基層應急管…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逐…
2014版安全生產法深度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
新版安全生產法(2020修訂版)解讀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
圖解新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