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
發 文 號:京勞社工發[2003]199號
發布單位:京勞社工發[2003]199號
4級工傷職工死亡時其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核定基數以工傷職工本人工資作基數,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死亡時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工傷職工死亡時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高于工傷職工死亡時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工傷職工死亡時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
第十二條職工下落不明被認定為因工死亡的,核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時,以職工下落不明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解散、破產將1至4級工傷職工以及三資企業中退休的工傷職工移交社會化管理的,應根據工傷治療情況確定一次性支付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的金額,并在辦理移交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實行社會化管理手續前支付給工傷職工。移交社會化管理的工傷人員醫治傷殘部位所需工傷醫療費用,按照《北京市工傷職工就醫和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收到社保經辦機構支付給工傷職工或者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在3日內,轉交給享受待遇的人員。
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