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以及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和其他依法應當辦理的安全生產強制性保險等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了解下列事項:
(一)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二)已采取的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
(三)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作業場所公示、書面告知、答復、教育培訓等方式,將前款所列事項告知從業人員,保障從業人員的知情權。
第四十八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和有關職業安全健康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其他安全生產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參加前款規定的保險,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保險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從業人員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施工作業規程;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應急演練;
(三)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
(五)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從事特種作業的,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
第五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專題研究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設立或者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配備或者聘請人員,監督、檢查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綜合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組織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考核;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區、縣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第五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技術改造;保障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推進安全生產重點領域、重點單位的物聯網建設;監督管理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并安排配套資金予以保障。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行業或者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定期統計生產安全事故、從業人員傷亡和職業危害情況,組織制定有關行業或者領域的安全生產標準、管理規范并督促落實。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規劃,組織、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標準的制定,及時協調和處理標準化工作中的問題。
第五十七條 在本市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期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專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
第五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備案工作制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銷售重點監管的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者和所購買化學品的相關信息,并將相關證明材料存檔備查。重點監管的化學品目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 在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和輸油、輸氣管道等場所和設施的安全距離范圍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對不符合規定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聯合檢查;需要分別檢查的,應當相互協調,避免重復檢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或者舉報。查證屬實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六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報告的,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組織協調消除事故隱患;屬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報請區、縣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對于超出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權限的,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治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有關情況,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北京市消防條例【2025年修訂】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
北京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
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堅…
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
北京市嚴格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
北京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手冊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1修訂)
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