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三十九條 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國家技術標準或者規范要求,在道路上設置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高速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業務技術用房應當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資金在省預算內基建資金中予以安排。
改建和擴建道路后通行條件發生變化的,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和交通安全設施。
鄉村道路、單位或者個人自建道路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第四十條 道路沿線的機動車出入口應當設置在交通流量相對較小的路段上,并設置讓行交通標志、標線。
因工程建設確需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增設或者封閉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的,道路管理部門進行審批時,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庫)、公交場(站)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并與城市建設和改造同步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設置公交專用車道和港灣式停靠站臺。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庫)。配建、增建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停車場(庫)應當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專用車位,配備無障礙設施。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道路范圍內施劃臨時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警示標志。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停車障礙。
第四十三條 客運出租車應當遵守臨時停車規定,即停即走。設有客運出租車停靠站點的,應當在停靠站點停車候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合理設置校車和通勤車輛停靠站位。
第四十四條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同意;影響道路通行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施工作業,并按照原有技術標準或者規劃標準修復道路。需延長施工期限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四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中斷交通或者半幅封閉高速公路的,應當征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中斷或者半幅封閉其他道路交通的,應當征得市(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暫時停止道路施工、作業,臨時恢復通行。
第五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
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行人靠道路右側通行;路面寬度七米以上的,從道路右側邊緣線算起,行人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一米的范圍內通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一點五米的范圍內通行,其他非機動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二點二米的范圍內通行。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在城市道路上應當提前三十米、公路上應當提前一百米開啟轉向燈,不得急停猛拐。
第四十八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大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在右側車道行駛,其他客車在左側車道行駛,但超越前方車輛時除外。
第四十九條 道路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且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六十公里,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時速為八十公里。
第五十條 車輛進出道路,應當減速或者停車瞭望,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在允許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路段,機動車進出時不得妨礙非機動車、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十一條 車輛變更車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正常通行,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讓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先行;
(二)不得一次連續變更二條以上機動車道;
(三)從左右兩側車道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右側車道的車輛讓左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行經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揮依次有序通過,不得停滯、緩行,妨礙后方車輛正常通行。
長途客運車輛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緩行攬客,妨礙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乘客。
摩托車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競駛。
第五十三條 公共汽車進入站點時應當在站點一側依次靠邊停車,暫時不能進入站點的,應當在靠站點一側機動車道內依次等候進站;駛離站點時應當單排依次按順序行駛。
公共汽車進出站點需要借道通行的,應當避讓該車道正常行駛的車輛。校車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
公交客運車輛載客不得超過核載人數;行經高速公路和汽車專用公路,乘載人數不得超過座位數。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交通標志、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內,按順行方向依次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二)借道進出道路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在夜間無路燈照明或者在風、雪、雨、霧、沙塵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臨時停車的,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和后位燈。
第五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當讓行:
(一)行經人行橫道;
(二)通過未設交通信號燈的路口;
(三)經過泥濘或者積水道路;
(四)遇公共汽車駛入或者駛出公共汽車站點;
(五)行駛中遇校車或者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上下校車。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試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試車號牌;
(二)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進行;
(三)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四)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
(五)不得在道路上進行制動測試。
第五十七條 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號時,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二)不得在機動車輛之間穿插通行;
(三)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
(四)與相鄰行駛的非機動車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讓行人;
(五)設有轉向燈的,應當保持轉向燈良好,掉頭、轉彎前開啟轉向燈;沒有轉向燈的,掉頭、轉彎時,應當采取適當方式進行示意;
(六)人力客運三輪車按照核定的人數載人,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載人。
第五十八條 乘車人乘坐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應當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上下車。
第五十九條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入高速公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二)在車行道上等候、招引、攔截車輛或者玩耍、追逐;
(三)在車行道上發放廣告、兜售物品;
(四)在車行道上趕騎牲畜。
第六十條 十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駕駛自行車,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駕駛電動自行車,但均不得搭載人員。
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按照事故響應等級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危險品運輸事故報警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通過本級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報警等候處理;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移動車輛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后,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自行協商處理或者報警等候處理。涉及保險理賠的,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第六十四條 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或者另行書面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輛號牌、機動車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作為保險理賠和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利用道路交通監控設備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抓拍的視頻和照片,或者當事人自行拍攝的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可以作為保險理賠的證據。
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利用虛假身份或者虛假信息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導致無法獲得賠償而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協議等證據。
適用快速理賠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履行賠付義務。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保險公司理賠:
(一)當事人依法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
(二)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失的單方交通事故;
(三)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第六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一)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報案后不及時搶救傷者或者保護現場,逃離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三)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未報案或者未留下真實聯系信息離開的;
(四)在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后逃逸,隨車人、知情人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七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清除障礙。當事人無法及時清除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清障單位清除,清障費用由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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