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規定文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工作的女職工。
第三條 市、區勞動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的各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并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檢查。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四條 各單位及主管部門應負責積極開展本單位、本系統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女職工衛生、保健、托幼等設施。
第五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用女職工。
第六條 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女職工的經期保護。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高處、低溫、冷水、野外作業。
對生產第一線從事長久站立行走工作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可給予公假一天。對其他工作的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給予公假一天。
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發放衛生用品。
第八條 女職工的孕期保護:
(一)對已婚待孕的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標準中第三、四級的作業。
(二)對孕期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極積支持其做好產前定期檢查;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做產前定期檢查的,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曠工處理,應按出勤對待。
(三)對妊娠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原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拾舉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作業的,以及經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女職工,應暫時調整工作崗位,安排其他不影響孕婦健康的勞動或減輕工作量。
(四)女職工妊娠滿七個月后,必須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五)女職工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1、作業場所空氣中含鉛、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氯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氯乙烯、苯乙烯、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的劑量當量的作業;
3、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4、《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5、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6、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等作業;
7、《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第九條 女職工的產期保護:
(一)凡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女職工,其產假為六個月;凡符合《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可生第二胎的女職工,其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產假期間(包括國家規定的產假及其獎勵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福利待遇。
(三)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所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醫藥費,所在單位應全部負擔,同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四)女職工妊娠七個月后,若有困難,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月,相應扣減產后的產假。
(五)女職工休滿產假回崗上班后,要按其產前的工種安排,如因工作需要的,應先征求本人意見。
(六)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四個月的,產假為十五天至三十天,妊娠四個月以上的,產假為四十二天。其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條 女職工的哺乳期保護:
(一)女職工在哺乳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中所列的作業及作業場所空氣中含錳、氟、溴、甲醛、有機磷化物、有機氯化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二)女職工哺乳(包括人工喂養)一周歲以內的嬰兒,單位應當安排每天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應作為勞動時間。
第十一條 經縣以上醫療部門診斷患更年期綜合癥,不適應原工作的女職工,可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第十二條 對于未滿勞動合同期限的女職工,不得在其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或降低其基本工資。
第十三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若勞動合同已滿,其合同必須延續到孕期、產期和哺孕期滿后才能終止。
第十四條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女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女工更衣室。女職工不足一百人的工廠、企業、應設置簡易溫水箱或發放沖洗器。
為保障我省境內鐵路電氣化工程建設材料、機械設備、輸電線路和各種工程設施的安全,防止被盜和丟失,保證國家重點項目施工的正常進行,特通告如下:
一、鐵路電氣化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各站段和各施工單位,要結合貫徹《中共中央關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對廣大職工、人民群眾和基層干部進行以保障鐵路電氣化工程物資安全為內容的紀律和法制教育,使其愛護國家財產,同盜竊、破壞國家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二、鐵路電氣化工程沿線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員會,要以對國家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在鄉規民約中具體規定愛路護路的內容,配合鐵路電氣化工程沿線各站段、各施工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止偷竊或破壞鐵路電氣化工程物資。
三、鐵路電氣化工程沿線各站段、各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路材路料的存放保管、領料退料制度。凡因管理、防范措施不落實或玩忽職守,造成物資丟失、被盜、被破壞的,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經濟、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四、鐵路電氣化工程沿線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對鐵路電氣化工程物資的安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設在施工現場附近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站、點,要堅決予以取締,嚴禁個人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對違章收購鐵路器材和鐵路電氣化工程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其他廢舊金屬收購站、點,也要加強管理,不準越收購范圍亂收濫購。
五、對盜竊、破壞鐵路電氣化工程物資的犯罪分子,或窩贓、銷贓和內外勾結包庇縱容犯罪分子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對模范執行本通告和檢舉揭發違反本通告行為的有功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表揚和獎勵。
六、本通告自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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