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06-03
【實施日期】2009-07-01
(2009年3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9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2009年6月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二屆]第2號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村級公路的管理和養護,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村級公路的管理和養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村級公路是指建制村或者自然村與干線公路、縣鄉公路以及其他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之間相互連接的公路,包括所屬的橋梁、涵洞、隧道、渡口。
第三條 州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本州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制度;
(二)籌集村級公路管理養護的本級補助資金,明確相應的補助標準和辦法;
(三)督促縣(市)足額籌集村級公路管理養護資金。
第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辦法,建立管理養護工作機制;
(二)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用于村級道路管理養護,督促本縣(市)各方面養護資金及時到位;
(三)制訂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有關村級公路管理養護的具體職責,督促縣(市)交通主管部門開展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管理養護本行政區域內村級公路,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村級公路日常管理養護工作;
(二)落實村級公路管理養護資金;
(三)選擇村級公路養護單位或者個人(農戶);
(四)組織村級公路受災的搶修和修復;
(五)組織村民委員會開展村級公路路產保護和路權維護。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級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在村級公路管理養護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村級公路路產保護和路權維護;
(二)在上級補助金不足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籌集養護資金或者投工投勞;
(三)民主推薦村級公路養護者。
第七條 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全州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二)下達省級補助養護資金使用計劃,監督和考核全州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情況;
(三)為村級公路養護提供技術標準和技術服務。
第八條 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村級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
(二)檢查指導村級公路養護工作;
(三)管理村級公路養護資金;
(四)組織養護工程招投標和發包;
(五)做好村級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為村級公路養護提供技術服務,負責養護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目標考核體系。
第十條 村級公路的綠化,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并組織村民委員會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村級公路養護資金的來源:
(一)國家、省專項補助的資金;
(二)各級財政安排的資金,其中州、縣(市)財政每年每公里安排各不低于300元;
(三)村民委員會依法籌措的資金;
(四)社會各界的捐資等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級公路養護的實際需要,隨著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財力的增長,增加財政養護資金。
第十三條 村級公路養護資金由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拔付到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養護合同撥付給養護人員。
村級公路養護資金,做到專款專用,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村級公路道路交通標志。
第十五條 在村級公路及其邊溝外緣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限車輛行駛;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積物;
(三)毀壞行道樹、道路交通標志、道路安全設施;
(四)傾倒垃圾、打場、曬糧;
(五)采石、取土、漚肥、排放污水、損壞道路的引水灌溉;
(六)擅自設置路障;
(七)設置棚屋、攤點、維修場及其他設施;
(八)其他侵占、毀壞村級公路的行為。
第十六條 貪污、挪用、侵占村級公路養護資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對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村級公路管理養護造成其失養和嚴重損壞的,由相關部門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造成村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村民委員會進行勸阻和批評教育,鄉(鎮)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造成村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擅自砍伐村級公路行道樹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列入上級養護范圍的鄉道養護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鄉村公路條例》中關于村級公路管理養護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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