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軌道交通沿線工程監測設施。
第二十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影響道路通行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交通疏解方案。
交通疏解方案應當在實施日的七日以前在本市主要媒體上發布。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后,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質量初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并負責監督。初驗合格后,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不少于三個月的試運行。
試運行期滿后,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軌道交通設施及相關項目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評審合格后方可移交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進行不少于一年的試運營。
試運營期滿,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報請國家有關部門對軌道交通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軌道交通服務規范;
(二)制定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三)對軌道交通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
(四) 制定軌道交通沿線各站點公交線路接駁換乘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五)監督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履行安全運營責任;
(六)受理公眾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投訴;
(七)依法查處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運營職責:
(一)制定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設立安全運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運營管理人員;
(三)保障安全運營所需資金的投入;
(四)開展安全運營的日常檢查和安全性評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制定運營應急處置方案;
(六)及時處置、如實報告安全運營事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運營職責。
第三十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相應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國家對從業資格有規定的,軌道交通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擾亂運營秩序。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擾亂運營秩序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不得擅自暫停線路運行,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突發事件危及安全運行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運行,但應當及時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同時向社會公告并報告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遵守軌道交通服務規范,保持車站、車廂整潔,保證軌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的安全、暢通和客運服務安全,提高列車正點率。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應當在車廂內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播報站名。
第三十四條 軌道交通指引導向和安全警示標志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提出設置方案,轉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設置。
在與出入口合建的物業范圍內設置指引導向標志的,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配合。
第三十五條 軌道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價、變相漲價。
第三十六條 乘客應當使用有效車票乘車,不得無票或者使用無效車票乘車;不得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購票乘車。
第三十七條 乘客應當遵守乘客守則。禁止攜帶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環境衛生和運營秩序的下列物品進站、乘車: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易燃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二)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三)犬只、家禽等動物;
(四)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八條 對進入軌道交通車站乘客攜帶的物品,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物品的乘客,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或者阻礙列車正常運行;
(二)損壞車輛、隧道、路基、車站設施、軌道等設施設備;
(三)干擾機電設備、電纜和通信信號系統;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擅自移動、遮蓋安全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六)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欄桿、閘機、機車、安全門、屏蔽門等設施;
(八)強拉、敲打屏蔽門、安全門及車門或者阻撓其開關;
(九)強行上下車;
(十)在車站或列車的通道、出入口長期逗留或者在運行的自行扶梯、活動平臺逆向行走等妨礙通行的行為;
(十一)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兩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構)筑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十二)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十三)在軌道交通通風亭、冷卻塔外側五米內堆放物品;
(十四)在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外停放車輛、堆放雜物、亂設攤點等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十五)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第四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或者列車內吸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檳榔渣,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乞討、賣藝、派發傳單(廣告),擅自從事銷售活動或者招攬搬運物品;
(三)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四)在車站或者列車內大聲喧嘩或者彈奏樂器、播放音樂干擾他人;
(五)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在軌道交通車輛段和車站范圍內設置廣告、商業店鋪或者敷設管線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不得影響軌道交通的運營。
在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者廣告等,應當經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
第四十二條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醉酒者、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健康成人的陪護下乘車。
第四十三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軌道交通車站、列車內的明顯位置公布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本單位的投訴受理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方便乘客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及時答復;需要調查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將乘客投訴及處理情況匯總,并定期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報警或者向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報告。
對避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故發生的人員,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予以獎勵。
第四十五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運營中的安全、服務質量、經營管理等情況。
第四十六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每兩年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及服務情況評估。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并督促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評估報告中與乘客密切相關的內容應當予以公布。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公眾評估機制,聽取乘客對運營安全、服務質量等方面的意見。
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湖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4修訂】
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懷化市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條例
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
湖南省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湖南省消防管理條例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湖南省建筑勞務管理辦法
湖南省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湖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