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船舶停靠禁止)
在客運站內,禁止停靠超過碼頭設計靠泊能力的船舶和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乘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上海港口客運站應急救援體系。
區縣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上海港口客運站應急救援體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區域的港口客運站應急救援體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客運站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乘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預案,并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客運站經營人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十三條(安全要求)
客運站經營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港口安全作業規則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采取保障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客運站經營人應當定期開展客運站安全現狀評價;在安全現狀評價或者日常運營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十四條(票務代理)
客運站經營人需要從事票務代理的,應當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書。
第十五條(航班票務信息)
客運站經營人應當在客運站內公布班期時刻表;設置售票處的,還應當公布售票時間、票價表和售票情況以及變化情況。
城市渡口客運站經營人應當公布開渡、收渡時間。
第十六條(客船延誤和停止航行的處理)
客船不能按時運輸乘客的,客運站經營人應當及時在客運站內予以公告,并通過網絡、廣播、報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其中,客船停止航行的,客運站經營人應當及時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對滯留客運站候船的乘客,客運站經營人應當會同承運人采取應急措施,維持候船秩序,及時疏散乘客,并配合承運人做好船期變更和乘客退票換票的工作。
遇有乘客嚴重滯留客運站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采取措施,疏散乘客。客運站經營人和相關單位應當服從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和調度。
城市輪渡因惡劣天氣不能按時運輸乘客,造成候渡人員不能按時上班的,其所在單位可比照公假處理。
第十七條(危險物品安全檢查)
禁止攜帶或者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上船。具體危險物品目錄和樣式,由客運站經營人按照規定在客運站內通過張貼、陳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客運站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在客運站內設置安全檢查設施、設備,配備受過專業培訓的安全檢查人員,并按照規定對進站人員攜帶物品、托運行李以及機動車等進行安全檢查。
進站人員應當接受和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檢查的,客運站經營人應當拒絕其進站上船。
客運站經營人在安全檢查中發現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采取防止危險發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公安行政管理部門。
在實施安全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佩帶安全檢查證;未佩帶安全檢查證實施檢查的,進站人員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八條(設施和設備安全檢查)
客運站經營人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其客運站的設施、設備,并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運站經營人應當對其客運站的設施、設備作事前安全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予以排除:
(一)汛期和臺風、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
(二)法定節假日;
(三)舉辦國家或者本市確定的重大活動。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客運站經營人排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服務規范)
客運站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保持候船環境良好;
(二)根據乘客、車輛的流量和需要,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
(三)工作人員儀表整潔、文明待客,對行動不方便的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做到重點照顧;
(四)提供廣播信息服務和問訊、留言等服務項目;
(五)設置服務質量投訴電話,接受乘客的投訴。
在客運站內設置餐廳、小賣部等服務網點的,應當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
第二十條(客運站內行為規范)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客運站內乘客及其他進站人員遵守的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行為規范)。
客運站經營人應當在客運站內公告行為規范。
在客運站內,進站人員除了應當遵守行為規范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聽從客運站工作人員指揮,依次在指定地點候船、上船。
(二)禁止使用明火。
(三)駕駛非機動車和兩輪摩托車的,應當下車推行。
(四)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控制剎車;在機動車突然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客運站工作人員。
違反行為規范或者前款規定的,客運站經營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拒不改正的,客運站經營人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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