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駕駛機動車的人員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
駕駛有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或者助動自行車的人員,應當持有上海市殘疾人專用車操作證或者上海市助動自行車操作證(以下統稱操作證)。
第二十四條申領機動車學習駕駛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的居住證明;
(二)符合國家規定許可學習駕駛的年齡;
(三)駕駛適應性檢測合格。
符合前款規定,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法規知識考核合格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機動車駕駛申請表等有關憑證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機動車學習駕駛證。
第二十五條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道路和時間內進行。
第二十六條申領機動車教練員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駕駛工作五年以上;
(二)三年內未發生有責任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負主要責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
符合前款規定,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考試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教練員證。
未取得機動車教練員證的,不得從事機動車教練工作。
第二十七條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考試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考試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實習的機動車駕駛人員,在駕駛實習期內,駕駛的車輛應當懸掛實習車示意牌。
第二十九條申領操作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籍;
(二)年滿十六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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