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人員保障)
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配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建設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建設檔案管理相關專業知識。
第九條 (收集與管理)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主動收集有關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建設檔案的接收標準、技術規范,對建設工程進行跟蹤指導,提供建設檔案信息咨詢服務,科學、規范管理館藏建設檔案。
第十條 (移交主體)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對納入建設檔案范圍的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并向建設單位移交。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時限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其他形成建設檔案的公民、法人或組織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檔案管理的規定,確保建設檔案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并按規定時限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第十一條 (移交約定)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歸檔資料的技術服務和跟蹤指導,并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明確檔案移交內容、時限、要求及責任。
第十二條 (移交范圍)
建設單位及其他形成建設檔案的公民、法人或組織應當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以下建設檔案:
(一)建設工程檔案,主要包括: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設施工程;
3.公用設施工程;
4.地下管線工程;
5.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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