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督檢查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監督工作責任分工原則應按照《四川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執行。工程項目監督應實行監督責任人制。
第十八條 監督責任人職責:
(一)監督責任人根據本項目特點制定監督計劃,并負責實施。
(二)全面掌握工程進度情況,負責組織項目監督工作。
(三)負責監督工程師專業分工,安排專業監督工程師擬定專項工程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四)參加交工驗收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第十九條 專業監督工程師職責:
(一)按照項目監督工作的分工內容和進度工作計劃,具體實施監督工作。
(二)了解、熟悉專項工程進展情況,擬定專項工程監督計劃經監督責任人審查后具體組織實施。
(三)協助監督責任人開展全面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章 工程建設初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質監機構應在收到監督申請材料、開工后10日內,出具《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在工程開工后20日內,項目監督人員組織召開項目質量監督會,向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主要質量管理人員詳細介紹項目質量監督工作的原則、內容、程序和要求等。
第二十二條 在工程開工后,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安排,組織施工初期綜合檢查。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各從業單位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合同履約情況、工地試驗室的建立及運行情況等(具體檢查內容見質監表3-9)。
第二十三條 在監督檢查中,各從業單位應提供下列文件:
工程監理機構應提供:《監理單位質量安全保證人員核查記錄表》(表),簽訂的工程《監理服務合同》副本,監理工作規劃和實施細則、監理人員崗位框圖、監理人員資格證明材料,監理單位工地試驗室的試驗檢測人員名單、儀器設備清單和證明材料等。
施工單位應提供:《施工單位質量安全保證人員核查表》(表), 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副本,施工組織設計和重大項目的施工方案文件副本,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安全人員資格證明材料,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證書、工地試驗室的試驗檢測人員名單、儀器設備清單和證明材料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批復文件,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單位、分部、分項工程的劃分材料等。
試驗檢測單位(監理試驗室)應提供:《試驗檢測單位質量安全保證人員核查記錄表》(表),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證明材料,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和證明材料等。
第五章 工程施工期間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期間,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主要采用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和巡視檢查的三種方式,對有關從業單位的質量管理行為、質量保證資料、施工工藝以及工程實體質量情況進行抽查,以評價工程質量狀況和從業單位的質量工作狀況,發現、糾正和處理施工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安全管理問題、缺陷或隱患,并為工程質量鑒定積累數據。
第二十五條 綜合檢查每年應不少于1次。專項檢查及巡查根據工程特點和建設情況適時組織。
第二十六條 質量安全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原材料及工程實體質量抽測主要包括:
質量安全管理行為:各從業單位質量安全管理運行及落實情況,合同管理的執行情況,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審批情況、質量安全檢查及記錄情況,質量問題、安全隱患的整改及落實情況等。
施工工藝:原材料堆放、配合比控制;路基土石方分層碾壓厚度、含水量、臨時排水等;砌體工程砌筑材料規格等;橋梁工程預制場設置、鋼筋和預埋件設置、養護方式及效果等;隧道工程通風照明、周邊收斂測量、爆破后清理和支撐,支護時間及方式等;路面工程路面材料規格、攤鋪和碾壓控制、混合料控制及養生處理等。
原材料及工程實體質量抽測:主要依據《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和《四川省重點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確定檢測頻率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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