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客觀因素影響,經過努力而未完成目標的項目,由市安辦提出意見經市安委會審定后,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計分。
(二)工作目標(基本分為30分)
具體目標管理考核細則由市安委會制定。
(三)其他扣分項目
1、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受到黨中央、國務院通報批評的,扣10分。
2、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受到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會、省安辦通報批評的,每次分別按5分及3分的檔次扣分,同項內容按最高級別扣分。
3、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
4、被考核單位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扣減10-25分,并通報批評;隱瞞較大及以上(含較大)事故經查實的,當年安全生產目標實行“一票否決”。同時,對綜合目標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降低一個等次。
5、安全生產事故中有嚴重失職、瀆職責任和腐敗行為的,扣5—15分。
6、突發應急工作中未切實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明顯增加,扣減3—5分;未妥善處理好事故善后事宜,造成群眾集訪(一次5人以上)的,每件扣1分,發生惡性事件每件扣2分。
(四)加分項目
l、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獲得國務院表彰的,加10分;獲得國家部委(不含辦公廳、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會)表彰的,加5分;獲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同項內容按最高級別計分,本款獎勵加分最高不超過10分。
2、創新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經國家有關部門在全國推廣的,加10分;經省政府或省安委會在全省推廣的,加5分;經市政府或市安委會在全市推廣的,加2分。同項內容按最高級別計分,本款獎勵加分最高不超過10分。
3、死亡人數連續三年下降的,加3分;連續三年未發生較大事故的,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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