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總監在工程監理過程中依法行使法律法規、監理合同、施工合同及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其它合同所賦予監理單位的一切職權。未經總監批準,合同工程、分項或分部工程不得開工。未經總監簽字認可,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不得進行交工、竣工驗收。
總監不得將下列工作委托給副總監或其他任何監理人員:
(一)主持編寫監理計劃并簽字;
(二)審批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簽發合同工程開工令、分項(分部)工程開工報告、工程暫停(復工)令、計量支付證書;
(三)審核、簽認工程變更、工程延期、費用索賠和工程分包;
(四)簽發中間交工證書,審查承包人的交工驗收申請,簽發缺陷責任終止證書;
(五)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二)款建設單位授予總監的工作權限;
(六)監理合同規定的總監不能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條 總監因任何原因要請假而影響其職責正常履行的,應當事先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并按監理合同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同時指定一名監理工程師(一般為副總監)代為行使總監的部分或全部職權,簽發書面授權書(包括被授權人即代理總監、授權時限及授權事項等),并抄送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代理總監不得將總監授權的事項再次授權。
第三章 總監的內部管理權限、義務與薪酬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與總監之間要建立合理的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和分配管理等內部管理機制,以書面形式明確總監的人事、財務、分配管理職權。總監應當享有下列權限:
(一)總監的人事權。總監對監理辦人員擁有人事變更權。對不能勝任現場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總監應當向監理單位提出更換人員的要求,監理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對于監理單位派遣的不適合人員,總監有權拒絕接受。
在任何情況下,總監不得擅自對監理人員進行更換。
(二)總監的財務權。總監對監理辦人工費(含監理人員、輔助人員費用)、現場費用(含辦公交通通訊生活設施費、試驗檢測和測量費、旅差費、管理費、監理辦組建及進退場費等)擁有相對獨立的財務權,具體權限在監理單位對總監的授權書或內部考核責任書中明確。
(三)總監的分配權。總監對監理辦全體人員擁有相對獨立的分配權。監理辦通過自身努力獲得的建設單位的獎勵,原則上由監理辦內部分配,由總監提出分配方案,報監理單位核定后發放。
監理單位對監理人員的考核和獎勵,應當征求總監的意見。
第十六條 總監有履行回避制度的義務。總監的直系親屬不得在其領導的監理辦從事監理工作,也不得在監理辦管轄的任何施工單位及其分包人、材料供應商等與工程監理有關聯的單位工作。總監聘用旁系親屬的,應當主動向監理單位、建設單位說明。若總監聘用旁系親屬2人及以上的,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勸退。
總監與監理辦所管轄的施工單位及其分包人或材料供應商等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
第十七條 監理辦管轄的施工合同發生仲裁或訴訟時,總監應作為證人,向仲裁機關或法院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八條 總監的薪酬可分為基本工資、福利、考核獎等。監理單位應制訂相應的考核辦法,實行內部考核制度,總監的薪酬與考核結果掛鉤。
第四章 監理內部管理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七條的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慎重選擇總監人選。一名總監只能擔任一個監理合同的總監。
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不含副總經理)不得擔任總監。
第二十條 擬任總監應當參與投標工作,包括對擬投監理合同段的現場踏勘、技術建議書和財務建議書的編寫、開標評標及答辯、澄清等。擬任總監應當重點把握擬投監理合同段工程重點與難點的分析、監理人員的配備及進退場計劃安排、監理服務費報價等關鍵問題。擬任總監應參與副總監和專監人選的選擇。
第二十一條 本著“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研究制訂詳盡、合理的內部考核責任書,考核內容應當涵蓋被考核人的全部監理職責。監理單位應當與總監簽訂責任書,總監還應當與專監簽訂責任書,專監應當與監理員簽訂責任書。簽訂前,被考核人應當熟悉責任書內容。考核人不得強制要求被考核人簽字。
監理單位與總監簽訂的內部考核責任書抄送建設單位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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