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原有的二氧化碳氣瓶,由于歷史原因,長期采用壓力為125公斤/平方厘米,充裝系數為0.75公斤/升。這樣的使用條件,所能適應的使用溫度限度很低,而客觀使用溫度又較高,因而氣瓶長期處于超壓狀態,曾發生過不少事故。一九六五年原勞動部修訂《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時,為了恰當地制訂氣瓶設計壓力和充裝系數,曾對裝了氣的氣瓶,作了曝曬試驗測得了太陽曝曬下的有關數據,并根據我國年氣象資料做了核實。試驗證明,在太陽曝曬條件下,氣瓶壁溫接近地面溫度,我國絕大多數地區的地面溫度,在夏季的幾個月里,都達到或超過60℃。當時,為了緩和過去不合理的情況,將二氧化碳氣瓶的充裝系數降低到0.66公斤/升。但是,氣瓶承受的壓力并未改變,因而超壓問題并未提到徹底解決。按照0.66公斤/充裝,在60℃的情況下,瓶內壓力達到167公斤/平方厘米,氣瓶仍處于超壓狀態,不利于安全使用。近幾年,我局在修訂《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時,對二氧化碳氣瓶的設計壓力和充裝數問題,又進行了調查,查閱了國內外資料,聽取了各方面意見,經反復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八0年元月一日起,二氧化碳氣瓶的設計壓力,充裝系數,外表面漆色和標志等,一律按我局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執行。原設計壓力為125公斤/每平方厘米?2?的二氧化碳氣瓶規格取消。氣瓶制造廠不得再以設計壓力為125公斤/平方厘米?2?的氣瓶,當二氧化碳銷售,充氣單位也不準再以壓力降為125公斤/平方厘米?2?的氣瓶改裝二氧化碳。
二、現在流通使用的原有二氧化碳氣瓶,可維持現狀,在繼續使用過程中,逐年進行淘汰。馮裝系數,外表面漆色和標志按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有關規定辦理。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貯存、運輸或使用過程中,確實做到夏季避免日光曝曬。
2 實行夏季夜間運輸。
3 在任何情況下,使用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5℃。
各地區的夏季時間,應根據當地實際氣溫條件確定。但一般氣溫達到或超過26℃時,應考慮算作夏季時間。
三、充裝二氧化碳的單位,應于一九八0年元月一日前,核實原有(壓力為125公斤/平方厘米?2?)二氧化碳氣瓶實有數量,并不得再新增加這類氣瓶。
各地勞動部門在今年內,應采取切實措施,貫徹好本通知。貫徹執行中有什么情況和問題,希及時告訴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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