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關于設置、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有關問題統一規定的通知
(80)交信字2309號
近幾年來,由于無線電話的廣泛運用和發展,船舶進出口,均采用了甚高頻無線電話進行調度生產指揮。這對保證船舶航行安全,提高營運效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據有關部門反映,目前在使用上還存在著一些問題。為加強無線電話的管理,利用船舶航行安全,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下:
一、部直屬單位需設立甚高頻無線電話岸臺,均由局(公司)審核報部批準。凡未經批準的甚高頻無線電話臺不得啟用。
二、凡已批準設置的無線電話臺,應向當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申領電臺執照。并應在核定的頻率上進行呼叫和工作。
三、凡航行于沿海、內河港口的船舶,均須裝備甚高頻無線電話機,并配備第6、9、16頻道(156·300、156·450、156·800兆赫)。
四、水上甚高頻無線電話第16頻道為國際遇險和安全呼叫通信的頻率,各江、海岸話臺或港口話臺(港監)均應在此頻道上進行值守。
五、船舶進出港口、錨地時,須與當地港口當局進行聯系,應在第16頻道上守聽和呼叫,溝通后,即應改至岸臺指定的工作頻道通話。
六、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應守聽第16頻道。相互間的通話可在第6頻道上進行。
上述規定,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希隨時報部。
198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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