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執行“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國家標準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國家標準總局以國標發〔1981〕154號文公布了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國家標準,編號為GB2626-81。現將國家標準總局的批復和標準一并印發給你們。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防治粉塵危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一些防塵措施還很不得力,患矽(塵)肺病的人數在逐年增多,這是當前防塵工作中一個嚴重的問題。為了有效地控制粉塵危害,制止矽(塵)肺病的發展,除在粉塵作業場所采取必要的工藝改革、濕式作業、通風除塵等措施外,還必須強調佩戴防塵口罩。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是一種有效地防止矽(塵)肺病的個人防護用品,近年來在科學研究和生產方面都有較大發展,已有二、三十個品種。但是由于我國過去一直沒有防塵口罩的安全衛生標準,一些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口罩也大量進入市場。據統計,每年用于防塵的紗布口罩多達二億個,折合平紋布一千八百六十萬米。這種口罩對危害人體最大的五個微米以下的粉塵,阻塵效率只有百分之十左右,其結果是國家花了錢,消耗了大量棉紗,卻未能起到防止粉塵危害的作用。
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國家標準的公布,對提高防塵口罩的質量和防止矽(塵)肺病的發生,具有重要的作用。為了貫徹執行這一標準,特作如下通知:
一、為了保證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我局已委托冶金部安全技術研究所負責技術鑒定和發放許可證工作。技術鑒定細則也由該所公布。該所地址在武漢市青山區紅衛路。
二、凡生產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的企業,應按國家標準組織生產,其產品經過技術鑒定合格,取得許可證后,方可批量生產。
三、各地經銷的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必須具有技術鑒定部門發給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否則不得銷售。
四、含游離二氧化矽百分之十以上粉塵或石棉塵的作業場所,在采取整體防塵措施,降低粉塵濃度的同時,還必須發給工人符合國家標準的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或送風口罩。嚴禁發放和佩戴紗布口罩。
五、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國家標準,從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各生產、經銷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的單位,務必在正式實施之前,做完現有產品的技術鑒定和更換產品合格證的工作,以免發生產品脫銷現象。
六、各級勞動部門,要認真做好貫徹執行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國家標準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對于到期仍不按規定發放、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防塵口罩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附一:
國家標準總局批復“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國家標準給國家勞動總局函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你局以(81)勞總護字第21號文報批的“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安全衛生技術標準”國家標準草案,業經批準為國家標準,編號和名稱為:GB2626-81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二:
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
GB2626-81
本標準適用于為預防塵肺等危害而佩戴的各種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以下簡稱口罩)。
一、口罩指標和材料要求
1.口罩基本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
表1(略)
2.部件材料和濾料就無毒、無害、無異味。與顏面接觸的材料對皮膚無刺激作用。
3.金屬耐腐蝕性:用0.05%鹽酸溶液(重量比)浸泡24小時,將金屬片取出用微溫水洗凈,待干燥后用目觀察無腐蝕痕跡。
4.橡膠應符合表2要求。
表2(略)
5.塑料性能應符合表3要求。
表3(略)
二、測試方法
6.呼吸阻力:將口罩戴在標準頭型上(以下簡稱頭型),頭型后部接補償式微壓機和孔口流量計。在流量為30升/分條件下,抽氣所形成的負壓值為吸氣阻力,吹氣所形成的正壓值為呼氣阻力。
7.阻塵率:以濾膜計重法測定。其方法是將口罩戴在頭型上,頭型內接粉塵采樣器(A),與頭型同一水平面接平行采樣器(B)共同置于發塵柜內。柜中試驗粉塵為滑石粉。要求柜中粉塵分散度小于5微米的占90%以上,其中小于2微米的占70%以上。在濃度45-75毫米/米3(偏差25%),流量30升/分的條件下,采樣10分鐘,依下式計算阻塵率。
B-A
(略)%=────×100
B
式中:A──頭型內采樣器測塵濾膜增重(毫克);
B──平行采樣器測塵濾膜增重(毫克);
(略)──阻塵率。
8.死腔:將口罩戴在頭型上,主體上開一小孔,注入經過100目標準篩選過的河沙(有閥口罩從閥孔注入),填滿死腔后,測量倒出河沙的體積即為死腔容積(厘米3)。
9.視野:用視野計測定頭型雙眼視野和佩戴口罩后的雙眼視野,得出戴口罩后妨礙下方視野的實際度數。
10.呼氣閥氣密性:將口罩呼氣閥座固定在氣密性測定裝置上,抽氣使抽壓值達到200毫米水柱,以秒表觀察壓力恢復至零值的時間。
11.橡膠扯斷力、扯斷伸長率按GB528-76《橡膠扯斷強度試驗方法》規定,老化系數按HG4-845-76《橡膠熱空氣老化試驗方法》,硬度按GB531-76《橡膠邵爾A型硬度試驗方法》進行。
三、產品檢驗規則
12.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技術部門鑒定符合本標準規定并發給許可證后,方可生產、銷售。
13.口罩產品由制造廠的技術檢驗部門檢驗。每個產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產品以1,000~10,000為一批。
14.產品應逐個進行外觀質量檢查,要求配件吻合嚴密、牢固,表面光潔,色澤均勻協調,無飛邊毛刺。
15.產品應按本標準第1條規定由生產廠方抽驗,數量不少于產量的0.2%。如不合格,應再取雙倍產品復驗。復驗后仍有一項不合格者,則該批口罩即為不合格。
16.國家指定的技術鑒定部門,有權直接對產品進行定期質量檢驗,每二年對產品頒發一次許可證。對于不按標準進行生產,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有權提出警告或吊銷許可證。
四、標志、包裝、貯藏、運輸和使用
17.在產品規定部位上,應標明制造廠名或商標。產品應根據類型,用木箱、紙箱(盒)和塑料袋等進行分級包裝。
18.每箱包裝應附有關產品質量合格證與技術鑒定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編號,其內容包括:
(1)制造廠名和商標;
(2)產品名稱、類別、頭型號、性能;
(3)產品數量、批號;
(4)制造日期;
(5)檢驗員代號;
(6)使用說明書。
19.貯存產品的庫房溫度應保持在0~35℃之間。
20.產品在運輸和貯存中,禁止與酸、堿及其他有毒物品放在一起。產品應保持清潔,不受壓、受熱、受潮和陽光照射。
21.每批產品自出廠之日起,在遵守本標準19、20條的條件下,制造廠保證不超過三年的貯存期內,其性能應符合本標準第一章規定。超過三年貯存期的口罩,應復驗取得合格證后才能銷售。
22.本標準防塵口罩不適用于含有毒氣體或含氧量不足18%的地點。
23.選用本標準防塵口罩時,請參照表4。
表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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