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礦山安全條例》和《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的通知
今年二月十三日,國務院以國發(1982)30號文發布了《礦山安全條例》和《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這兩個條例是我國建國以來礦山安全工作的經驗總結,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基本準則,也是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這兩個條例,盡快建立礦山安全監察制度,搞好礦山安全生產的正常秩序,保障礦山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特作如下通知:
一、督促和協助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組織各級領導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群眾認真學習與研究兩個條例,并且根據國務院通知的精神與兩個條例的要求,檢查對照目前存在的問題,訂出具體貫徹執行的措施辦法,由上而下地經常進行檢查督促,保證實施。為此,要在今年上半年內,集中一段時間,組織學習這兩個條例。在學習中,要結合貫徹中發(1982)2號、3號文件,有針對性的糾正本企業、本系統、本地區那些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現象,對照條例內容,向干部和群眾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的法制教育,以增強法制觀念。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都要牢固地樹立起知法、遵法和依法辦事的思想,為今后帶頭嚴格執行條例的規定打好基礎。
二、國務院通知中明確指出:“今后,凡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其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都必須符合條例的規定,否則不準投產。”這是做好礦山安全生產的基本措施之一,必須堅決執行。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嚴格按照《礦山安全條例》第十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對于原有礦山,要督促其主管部門結合企業整頓和技術改造,認真做好礦山的安全檢查工作,提出貫徹《礦山安全條例》的實施細則。
三、為了迅速有效地貫徹執行這兩個條例,必須加強勞動部門自身的建設,應按照《礦山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要求,迅速建立礦山安全監察機構,配備礦山安全監察人員。經國家編委同意,全國各地共配備礦山安全監察工作人員一千七百人。其中,礦山安全監察處二百七十人,礦山安全監察室(組)一千四百三十人(全國礦山安全監察人員名額分配方案,在去年山東煙臺和濟南會議上已告你們),各地可以分批分期組建,人員在三年內配齊,但是,今年內要配備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各級工會組織應該廣泛地向職工進行宣傳教育,使職工群眾關心和監督條例的實施。要求廣大職工領會《礦山安全條例》對本工種提出的安全技術要求,結合本企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做到遵章守紀,嚴格貫徹執行。同時向一切漠視和違反條例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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