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對《建筑材料生產企業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管四函〔201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總局令第36號)的要求,規范建材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我司組織起草了《建筑材料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請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征求意見”欄目下載,網址:www.chinasafety.gov.cn。請認真組織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于9月15日前書面(包括電子文檔)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四司。)
聯 系 人:畢雅靜
聯系電話:010-64463229(帶傳真)
電子郵箱:jg4s@chinasafety.gov.cn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四司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建筑材料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材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建材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建材生產作業活動和建材企業內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建材企業的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材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材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材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條 建材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 建材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現場帶班制度,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七條 建材企業的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于從業人員3‰比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及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建材企業,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建材企業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建材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比例不低于10%;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建材企業,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第八條 建材企業應當按照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產費用。
建材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記錄,并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用于下列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二)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安全評價、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
(四)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
(五)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六)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
(七)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
(八)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裝備物品或者活動。
第九條 建材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崗。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建材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依據有關規定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檔案,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建材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公司(廠)、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工傷痊愈復工的從業人員進行轉崗或者復工培訓。
第十一條 建材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進行風險辨識和評價,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二條 建材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單位勞務人員的,應當與合法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合同,錄用符合相應崗位要求的人員,并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 建材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符合有關安全冬麥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四條 建材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對于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建材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申報,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塵、毒物、噪聲、高溫等職業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
第十六條 建材企業應當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從業人員需要時,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在所提供的復制件上蓋章。
建材企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患有與所從事作業相關的職業?。òㄒ伤坡殬I病)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七條 建材企業與從業人員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其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危險因素和職業危害的防范及應急措施、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十八條 建材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于排查出來的隱患應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應當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對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并對重大隱患整改效果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九條 建材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檢維修等工程項目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得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應當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承包費用。
發包企業應當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和協調管理工作,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統一管理,并對工程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工程項目不得違法轉包、分包。
第二十條 建材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并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與器材,定期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并按照規定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材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安全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監護記錄、危險源管理記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記錄、安全管理臺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三同時”審查和驗收資料、有關設計資料及圖紙、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報告、記錄等及時歸檔。
第二十二條 建材企業應加強生產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和維護保養管理,建立科學、完善的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建材企業生產設備、設施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配備有溫度、壓力、流量、液位及粉塵濃度、可燃、有毒氣體濃度等工藝指標的超限報警設施,并配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鼓勵使用安全適用、先進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
第二十三條 建材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要求,及時淘汰超過使用年限和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
對現有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四條 建材企業內承受重荷載和容納高溫、酸堿腐蝕性物料等的建(構)筑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五條 建材企業應當加強對生產用廠房、場所、設備設施租賃的安全生產管理,租賃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在使用、維護及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職責。
建材企業承租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必須核實所租用的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能否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及有關標準要求,嚴禁承租帶有安全隱患的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
第二十六條 建材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設備設施定置管理,劃設安全通道、物料區域等標志、標線,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作業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安全生產提示語。
第二十七條 建材企業應對涉及天燃氣、液化石油氣、發生爐煤氣、焦爐煤氣、氧氣、氫氣、氮氣、液氨、硅烷、工業萘等危險物品生產、輸送、使用、儲存的設施,以及油庫(罐)、煤粉制備車間、煤預均化庫、煤磨除塵器、壓縮空氣站、噴霧干燥塔、電纜隧道(溝)等重點防火防爆部位,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可靠的監控、監測、預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建材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對交叉作業、動火作業、受限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吊裝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護,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建材企業從事檢維修作業前,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并組織落實。對危險性較大的檢維修作業,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應當經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建材企業生產裝置停產檢維修后,復產前應組織安全檢查,進行必要的安全條件確認和安全評價,嚴格執行有關復產申報和驗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建材企業應當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校驗,并作出記錄。對超過使用年限或不滿足使用要求的,及時予以報廢。
第三十二條 建材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三條 建材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第三十四條 建材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組織事故應急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企業應賦予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建材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規定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積極推進建材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對達標企業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與職業衛生設施 “三同時”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建材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第三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進行;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依法記錄。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保密。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建材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并將重大建材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整體應急救援體系。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于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過程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建材企業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建材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建材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經責令整改而逾期未改的;
(二)重大危險源未辨識、登記,安全監控措施未落實的;
(三)對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事故應急預案未制訂或者未按規定實施演練的;
(五)未按規定時間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達標的;
(六)一年內發生兩起重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得以約談警示替代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建材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進行網上公示:
(一)發生較大事故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進行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三)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被依法從重實施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網上公示的決定之前,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程序。
第四十五條 建材企業存在重大隱患或未按規定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要責令停產整頓,對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四十六條 建材企業違反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相關處罰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材料生產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中的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包括水泥、石灰和石膏的制造業,水泥及石膏制品制造,磚瓦、石材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業,平板玻璃制造業,技術玻璃制品制造業,玻璃纖維及制品制造業,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制品制造業,衛生陶瓷制品制業,特種陶瓷制品制造業,耐火材料制品制造業。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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