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安全監管總局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大幅調整。為便于各地做好銜接工作,現就有關情況及后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許可事項調整情況
(一)已取消、下放、調整及新增事項。
1.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氣項目、跨省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項目和其他高風險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或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設計生產能力120萬噸/年以上地下開采煤礦、設計生產能力400萬噸/年以上露天開采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其他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2.取消“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3.取消“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
4.取消“中央管理的非煤礦山企業(總部)安全生產許可”、“中央企業及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安全生產許可”和“涉煤中央企業(總部)煤礦安全生產許可”。
5.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
6.取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7.將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審查的項目調整為“設計生產能力300萬噸/年以上地下開采煤礦、設計生產能力1000萬噸/年以上露天開采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8.下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
9.增加“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10.“重大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作為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核準的一個環節,不屬于單獨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再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行政許可目錄。
(三)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
1.將“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保留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
2.將“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調整為工商登記后置審批。
(三)擬取消、下放事項。
安全監管總局對目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將進一步削減,擬取消“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不含醫療機構)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擬下放“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不包括跨省級區域的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以上取消下放計劃已報國務院審改辦,請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二、后續工作要求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格落實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結合實際制定落實取消、下放、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具體措施,做好后續工作。
(一)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再組織審批活動,也不得以其他形式變相審批;承擔所在地省(區、市)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工作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及時報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承接部門;對已調整為工商登記后置審批的事項要及時告知當地工商部門,并做好相關企非登記注冊信息的互聯共享。
(二)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在本單位官方網站或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等方式將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的取消、下放、調整事宜讓行政相對人及社會公眾及時知曉,及時更新本級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和監督。
(三)各地區要對涉及取消、下放、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本單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及時提請本地區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修改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中相應條款,確保依法依規履行監管職責。
(四)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督查中,要將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專項檢查作為重要內容,重點對已取消的審批事項是否仍然實施審批,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設立或變相設立審批事項,應當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否已按照要求下放,已取消或調整的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是否到位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
(五)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指導基層單位依法、依規、有序地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審批后職能轉變工作,鼓勵基層積極探索,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手段。要及時掌握和研究職能轉變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防止出現監管真空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現象發生。
安全監管總局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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