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火災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組織群眾撲救隊伍撲救森林火災的,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六條 武裝警察森林部隊負責執行國家賦予的森林防火任務。武裝警察森林部隊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應當接受火災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執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應當接受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依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發生森林火災,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有關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火災地區天氣預報和相關信息,并根據天氣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組織運送森林火災撲救人員和撲救物資。
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災物資供應點,緊急轉移并妥善安置災民,開展受災群眾救助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維護治安秩序,加強治安管理。
商務、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決定采取開設防火隔離帶、清除障礙物、應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應急措施。
因撲救森林火災需要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撲火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被征用的物資、設備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森林火災撲滅后,火災撲救隊伍應當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四章 災后處置
第四十條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一)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調查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依法處理。
森林火災損失評估標準,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森林火災情況進行統計,報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并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森林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信息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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