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執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預計所占用的工作日:
(1)實施行政許可;
(2)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3)安全生產舉報查處;
(4)參與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上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組織的安全生產執法行動;
(5)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告的受理、登記建檔、跟蹤監控、督促整改等;
(6)有關報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備案;
(7)開展機動執法;
(8)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
(9)上級安全監管機關安排的工作任務。
非執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預計所占用的工作日:
(1)機關值班;
(2)學習、培訓、考核、會議;
(3)病假、事假;
(4)檢查指導下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工作;
(5)公務員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
(6)參加黨群活動。
其他行政執法工作日、非行政執法工作日,按照本機關前3年實際統計平均數測算。
9.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執法檢查工作日確定本年度需要開展執法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數量和次數。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對直接監管的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覆蓋1次;其他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兩年至少覆蓋1次。
執法檢查應當符合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參加的規定。
10.除負責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外,安全監管執法機關還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對下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所負責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抽查。
三、執法計劃的內容
11.執法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2)行政執法人員數量和執法工作日測算;
(3)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
(4)執法檢查;
(5)行政許可;
(6)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7)綜合監管事項;
(8)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9)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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