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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數: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2日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11年10月16日修訂)[廢止]點擊此處下載本文件new格式

        [ 注:本內容已廢止,請搜索最新內容]
        發 文 號: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發布日期:2011-10-16
        實施日期:2011-10-16
        4 信息管理

        4.1 預警信息
        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預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災害預警信息,林業局的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信息,農業部的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預警信息,測繪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數據及時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通報。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啟動救災預警響應,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省(區、市)通報。
        4.2 災情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4.2.1 對于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同時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災情報告后,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4.2.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災情。災情穩定后,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民政部報告。
        4.2.3 對于干旱災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后上報核報。
        4.2.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減災委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5 預警響應

        5.1 啟動條件
        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5.2 啟動程序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響應。
        5.3 預警響應措施
        預警響應啟動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國家減災委領導、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并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關省份發出災害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有關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預警響應工作情況。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5.4 預警響應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響應終止。

        6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減災委設定四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Ⅰ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Ⅱ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Ⅲ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Ⅳ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6.1 Ⅰ級響應
        6.1.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以上;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Ⅰ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進入Ⅰ級響應狀態。
        6.1.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減災救災工作。
        (1)國家減災委主持會商,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份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國家減災委領導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
        (5)公安部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總參謀部、武警總部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6)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商務部、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等工作。衛生部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部視情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呼吁國際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外交部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8)災情穩定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1.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6.1.5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6.2 Ⅱ級響應
        6.2.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進入Ⅱ級響應狀態。
        6.2.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副主任主持會商,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及有關受災省份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國務院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部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6)災情穩定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2.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建議,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6.3 Ⅲ級響應
        6.3.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 8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以上,15萬間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0%以上,或200萬人以上。
        (2) 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Ⅲ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狀態。
        6.3.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省份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有關部門組織領導新聞宣傳工作。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衛生部指導受災省份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災情穩定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省份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并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3.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6.4 Ⅳ級響應
        6.4.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5%以上,或1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決定進入Ⅳ級響應狀態。
        6.4.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衛生部指導受災省份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4.4 響應的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國家減災委秘書長。
        6.5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
        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6 其他情況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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