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一日遼寧清河電廠七號機高壓除氧器爆炸事故以來,各電廠根據原電力工業部一九八一年五月(81)電辦字第11號文附件二“防止高壓 除氧器爆破事故的若干規定”的要求,對高壓除氧器及其它壓力容器進行了安全檢查,發現并消除了一些隱患,促進了運行安全。但近年來,又連續發現一些嚴重問題,主要有:
(1)一批用16Mn鋼制成的高壓除氧器水箱內表面環向焊縫存在大量應力腐蝕裂紋。包括望亭電廠、朝陽電廠、鎮海電廠、韓城電廠、吳涇熱電廠配備的高壓除氧器。
(2)填料式高壓除氧器頭內襯圈與筒頭角焊縫出現焊趾裂紋。北京第二熱電廠使用的 GC-400型高壓除氧器,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在運行中泄漏,停運檢查發現上述部位內壁環向裂紋總長超過周長的1/3。
(3)哈爾濱鍋爐廠制造的個別除氧器強度驗算不合格,主要是除氧器荷重(包括筒體、水與保溫等材料的重量)引起的軸向彎曲應力及支座處局部應力超過允許。
(4)一些除氧器安全閥的總排氣能力不能滿足最惡劣工況下的安全要求,即不能滿足:“當凝結水泵突然停止上水,進汽調節閥在最大壓差的情況下因故全開時,安全閥能充分排放蒸氣”的要求。
(5)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吉林熱電廠在進行二號除氧器安全校驗時,除氧器水箱上臨時開孔后貼補的一塊760×850毫米鋼板突然沿四周焊縫開裂,大量汽水噴出,造成二人死亡、二人輕傷的重大事故。
上述情況說明高壓除氧的防爆工作還有漏洞,仍存在事故隱患。由于高壓除氧器的爆炸,將造成嚴重的后果,為提高壓除氧器安全運行水平,特作以下規定:
一、各電廠要認真貫徹(81)電辦字第11號文附件二“防止高壓除氧器的爆破事故的若干規定”。對除氧器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是高壓除氧器運行超壓的防止,及加強對焊縫質量的表面檢查。對缺陷和隱患要及時予以消除。各電管局、電力局和勞動局要認真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二、高壓除氧器不得隨意開孔挖補,如確需挖補或更換筒節的,必須保證受壓 元件的原有強度和制造質量要求,并制訂施工方案,經廠鍋爐監察工程師審查同意;施工方案及工藝措施沒有經過批準,不得任意修理或改造。焊接工作按現行技術規范和制造技術條件進行,并切實保證焊接質量。
三、高壓除氧器受壓部件和焊縫不得有裂紋。若存在裂紋或線狀缺陷必須消除。
四、高壓除氧器的設計、制造和安裝必須符合原國家勞動總局一九八一年五月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及有關的技術規范、規定、標準、技術條件,并確保質量,高壓除氧器的設計、制造單位,應結合使用中所發生的問題研究改進設計、制造的具體措施或方案,并報送當地勞動部門備案。安裝單位的鍋爐監察工程師應對高壓除氧器的安裝質量實行監督。
五、針對目前情況,為了加強高壓除氧器的安全管理,請蘇州熱工所和華東電力設計院(并擬請機械委的有關單位參加)負責起草高壓除氧器產品技術條件和使用管理規定,報批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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