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管理企業:
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所辦經營性企業移交后,部分企業直接交由中央管理。為適應新的管理體制的要求,更好地為企業服務,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黨政機關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直屬企業脫鉤的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中辦發[1999]8號)和《國務院工作規則》,依據國家經貿委的職能,現就與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業務聯系和工作渠道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技術改造投資管理問題
中央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經貿委上報技術改造文件,技術改造投資規模和限額以上項目由國家經貿委直接審批,限額以下項目由企業自行審批,報國家經貿委備案。重要項目需征求企業所在地方政府的意見。具體工作與國家經貿委投資與規劃司聯系。
二、關于企業改革和管理問題
中央企業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報國家經貿委審批;中央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建和資產重組的,其改制方案、公司章程須報國家經貿委審批。中央企業為構建母子公司體制,理順產權關系,需劃轉資產的,報國家經貿委同意后,到財政部辦理資產劃轉手續。中央企業或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之間隸屬關系變更,報國家經貿委審批。具體工作分別與國家經貿委企業改革司、企業監督司聯系。
三、關于內貿、外貿問題
中央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經貿委申報關系國計民生和大宗、重要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計劃和追加計劃。進口商品包括:成品油、化肥、滌綸、腈綸、聚酯切片,汽車輪胎、鋼材、原油、農藥。出口商品包括: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稀土。
中央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家經貿委報送實行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備案制的相關材料,申報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資格,并就有關內外貿政策、市場調控等方面的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具體工作與國家經貿委貿易市場司聯系。
四、關于外經濟業務問題
中央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項目可直接向國家經貿委申報;與外商舉辦合資、合作商業流通企業,向外商轉讓國有股權、經營權的,報國家經貿委審批;反傾銷立案申請報國家經貿委反傾銷辦公室。具體工作與國家經貿委對外經濟協調司聯系。
五、關于安全生產問題
中央企業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年度計劃及執行情況,要報國家經貿委備案。企業申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的“三同時”審查應報國家經貿委批準。凡重要安全生產信息和發生的重特大事故,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外,應直接向國家經貿委報告。有關安全生產具體工作與國家經貿委安全生產局聯系。
六、關于參加有關會議、報(發)送文件問題
國家經貿委召開的全國性工作會議,根據會議需要,可請有關中央企業參加。國家經貿委辦公廳根據國家經貿委確定的文件主送或抄送范圍,向有關中央企業直接發送文件。中央企業如有需要請示報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經貿委歸口業務的,可以直接向國家經貿委行文請示、報告。
七、其他有關問題
中央企業有關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建議,國家經貿委推薦實施債轉股企業的工作進展情況,實施兼并破產、減員增效工作情況,以及技術進步、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等情況,可以直接向國家經貿委報告,并與有關司局建立聯系。列入國家520戶名單的重點聯系企業,應繼續向國家經貿委信息中心報送有關數據。
中央企業應加強對上述有關工作的統一管理。集團公司內各子公司和成員單位,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統一對口與國家經貿委聯系。按照各項工作的具體要求,及時、準確的報送有關資料,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200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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