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鐵路系統固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固定鍋爐(以下簡稱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工作,根據鐵路系統線長、點多和集中統一管理的特點,提出以下意見,望按照執行。
一、鐵路勞動保護監察部門負責鐵路系統的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工作。政府勞動部門要實行監督。
二、鐵路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該遵照國家有關安全監察規程、標準和規定執行,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三、鐵路系統承擔工作壓力≥1公斤/平方厘米的鍋爐安裝、修理、改造的專業單位,由鐵路監察部門按照職權范圍進行審批,并報該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勞動部門備案。
上述專業單位只負責鐵路系統的業務工作。
對于工作壓力<1公斤/平方厘米鍋爐的設計審查,承擔制造、安裝、修理、改造單位的批準及登記、使用等,均由鐵路監察部門自行規定和辦理。
四、鐵路系統凡使用工作壓力≥1公斤/平方厘米鍋爐的單位,應到當地勞動部門辦理登記使用手續。
五、鐵路各單位的鍋爐定期檢驗,應由當地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鐵路鍋爐監察人員或鐵路鍋爐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當地勞動部門應對其檢驗質量進行抽查。
六、鐵路各單位的鍋爐安全監察證、檢驗證、司爐工操作證,均由鐵路系統自行頒發。
七、鐵路系統鍋爐、壓力容器的事故報告,按國家勞動總局的規定辦理。
八、鐵路各單位應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鍋爐安全監察機構,根據需要配齊安全監察人員,并充分發揮安全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的作用,切實做好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工作。
九、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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