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2015年修訂】
發 文 號:安監總局第4號令
發布單位:安監總局
發布日期:2006-02-07
實施日期:2006-05-01
? ?。ㄈ?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和使用;
?。ㄋ模?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ǘ?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使用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
?。ㄈ?遵守作業者和承包者的有關現場管理規定,不得影響正常生產活動;
(四)保守作業者和承包者的有關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期間,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免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防護用品等工作條件。
第三十三條 承擔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發證檢驗、專業設備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和安全咨詢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
第四章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第三十四條 作業者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救援人員,或者與專業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并在實施作業前編制應急預案。
承包者在實施作業前應編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應當報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作業者和承包者的基本情況、危險特性、可利用的應急救援設備;應急組織機構、職責劃分、通訊聯絡;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信息處理、應急狀態中止、后續恢復等處置程序;應急演習與訓練。
第三十六條 應急預案應充分考慮作業內容、作業海區的環境條件、作業設施的類型、自救能力和可以獲得的外部支援等因素,應能夠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性事故和可能引發事故的險情,并隨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改或者補充。
事故和險情包括以下情況:井噴失控、火災與爆炸、平臺遇險、飛機或者直升機失事、船舶海損、油(氣)生產設施與管線破損/泄漏、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放射性物質遺散、潛水作業事故;人員重傷、死亡、失蹤及暴發性傳染病、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緊急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當發生事故或者出現可能引發事故的險情時,作業者和承包者應當按應急預案的規定實施應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當發生應急預案中未規定的事件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事故和險情發生后,當事人、現場人員、作業者和承包者負責人、各分部和海油安辦根據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三十九條 海油安辦及其有關分部、有關部門接到重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
第四十條 無人員傷亡事故、輕傷、重傷事故由作業者和承包者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及工會代表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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