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農林部 中央氣象局 國家海洋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船舶水文、氣象輔助測報工作的聯合通知
(76)交水運字186號 (76)農林(漁)字14號 (76)中氣業字第028號 (76)國海科字105號
遵照國務院、中央軍委〔1973〕第187號、〔1975〕第171號和國務院〔1975〕第8號文件,關于“搞好國輪的安全航行,按照國際義務為海上船舶提供氣象服務”、“并組織一些船舶、漁輪拍發海上氣象觀測電報”、“由海岸電臺負責接收”的指示精神,現將進一步加強船舶水文、氣象輔助測報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組織船舶進行水文、氣象測報是提供海上水文、氣象實況的一項重要工作,搞好這項工作,對提高海上水文、氣象預報質量,保障海上作戰訓練和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交通、農林所屬有關海運局、遠洋運輸公司和漁業公司的船舶,凡已經開展此項工作的,應進一步鞏固提高,并作為船上一項經常性的業務工作;沒有開展的應結合具體情況試點,取得經驗后適當擴大。
二、各海運局、遠洋運輸公司和漁業公司要加強對所屬船舶(含探捕船、調查船、指導船)測報工作的領導,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三、開展測報的交通部門船只,執行“船舶水文、氣象輔助測報暫行規定”(附件一);農林部門船只,執行“漁輪水文、氣象輔助測報暫行規定”(附件二)。
四、交通部所屬大連、上海、廣州海岸電臺負責傳遞國內外航線船舶水文、氣象觀測電報;氣象部門所屬的各漁業氣象專用通報臺接收漁輪觀測電報,在其電臺未建成前,暫由各漁業公司電臺地接收傳輸,并由中央氣象臺轉收給國家
海洋局預報總臺。
五、國家海洋局負責船舶測報所需儀器器材、業務技術指導、資料事理和擬訂觀測方法(含報告電碼)等。為加強業務管理工作,海洋部門與當地交通、農林、氣象部門一起建立必要的聯合檢查辦法,必要時可派人隨船進行檢查和業務指導(隨遠洋輪出海須經批準)。
附件一:船舶水文、氣象輔助測報暫行規定
附件二:漁輪水文、氣象輔助測報暫行規定
1976年2月25日
附件一:
船舶水文、氣象輔助測報暫行規定
交通部門所屬沿海和遠洋船舶在海上航行,進行水文、氣象輔助觀測和發報時,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參加測報的船只,執行國家海洋局制定的“船舶水文、氣象觀測方法”。
二、觀測結果記在“船舶水文、氣象記錄表”上,每航次回港后,通知海洋部門上船索取或交當地港監部門暫時保管。
三、沿海船舶觀測后,按“船位氣象觀測報告電碼表”進行編報。航行于北方航線的船舶發往上海或大連海岸電臺;航行于南海的船舶發往廣州海岸電臺。
四、航行于東經90 ̄80°、北緯50° ̄南緯40°海區的遠洋輪觀測后,暫參考“船位氣象觀測報告電碼表”進行編報,發往上海或廣州海岸電臺(航行在我國南、北航線的船舶可按有關規定執行)。航行于上述海區以外的遠洋輪仍進行觀測暫不發報。
附件二:
漁輪水文、氣象輔助測報暫行規定
農林部門所屬漁輪(含探捕船、調查船、指導船)在海上作業,進行水文、氣象輔助觀測和發報時,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參加測報的漁輪,暫參考執行國家海洋局制定的“船舶水文、氣象觀測方法”。漁輪每天在08、14、20時(北京時間)進行觀測和發報,如有需要可指定少數漁輪增加02時一次觀測是和發報。
二、觀測結果記在“船舶水文、氣象記錄表”上,回港后將記錄表送漁業公司(或當地水產部門)轉交海洋部門。
三、漁輪觀測后,按中央氣象局制定的“漁輪水文、氣象報告執行電碼”進行編報,發往有關漁業氣象專用通報臺;在專用臺未建成前,暫由漁業公司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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