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火車碰撞路外人員發生傷亡事故處理的規定*(摘錄)
第六條 對傷亡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1.凡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造成傷亡的,屬于傷亡者本人或所屬單位責任,傷者的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費,死者的火葬費或埋葬費,由傷亡者本人或所屬單位負擔。
因傷致殘,經濟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其殘廢程度,由鐵路部門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五十到一百五十元。
死亡者,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由鐵路部門酌情給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費或埋葬費;還可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2.凡屬于鐵路方面責任造成傷亡者,其醫療費、火葬費或埋葬費、住院期間伙食費由鐵路負擔,并根據具體情況,由鐵路給予一次性撫恤費,其標準應參照《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辦理,最高標準不得超過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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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一九七九年七月十六日國務院轉發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關于《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國發〔1979〕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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