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國際航行船舶進出長江南通港、張家港聯合檢查及隨船監護工作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41號《關于南通港、張家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通知》精神,交通、公安、衛生、農牧漁業等部及海關總署對進出長江南通港、張家港外輪的聯合檢查、隨船監護及我國國際航行船舶辦理檢查手續的地點等問題進行了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長江外輪,在進入上海港港界前四小時,應用電訊方法將船上是否有染疫或染疫嫌疑情況電告所要到達港衛生檢疫機關和港務監督。船上如無染疫可直接駛入南通或張家港接受衛生檢查機關的檢查。對來自疫區或有染疫、染疫嫌疑的船舶則要在上海港寶山錨地接受檢疫和衛生處理后方可駛入目的港。
二、邊防對進出長江的外輪實行隨船監護,由南通或張家港邊防檢查站派兩人隨船執行,邊防人員隨長江引航員在上海港寶山錨地登上(離開)進(出)江外輪。遇有特殊情況,其他聯檢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派員隨船監督,但人數要嚴格控制。
三、對進出長江的外輪的檢查,仍采取聯合檢查形式,進口外輪分別在南通港、張家港聯檢錨地進行;如果生產任務需要,進口外輪聯檢工作也可在碼頭進行,但聯檢手續未辦妥前不準裝卸貨物,與聯檢工作無關人員不得上船、船員亦不得登陸,出口外輪可在碼頭或錨地辦理。
另外,從國外港口、港澳地區直達南通港或張家港的我國國際航行船舶,辦理進出口檢查手續的地點原則上亦改在南通港或張家港。改變的具體時間,由上海、南通、張家港港務監督商其它聯檢部門做出安排,并通告有關單位和船舶。進出長江尚未對外輪開放港口的我國國際航行船舶辦理檢查手續的地點仍在上海港。
四、對外輪進行聯合檢查時,南通、張家港外輪代理分公司應派員隨同聯檢人員登輪協助船方辦理有關聯檢業務。
五、南通、張家港港口水域界限、聯檢錨地的劃定,由港務監督商各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區港務監督局公布。
六、南通、張家港接送聯檢人員的水上交通工具,由兩港港務監督予以安排。
七、船舶的聯合檢查工作按照一九七九年交通、外貿、公安、衛生部聯合頒發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聯合檢查進行程序與注意事項》執行。
八、長江區港務監督局及南通、張家港、上海港務監督與其它各聯檢單位和外輪代理公司應當密切配合,建立聯系制度,組織好分段引航銜接和隨船監護、聯合檢查等工作,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涉外紀律教育,達到既有利管理又方便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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