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頒發《海洋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查暫行規定》的通知
(84)交海字2518號
主送:(略)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港口危險3貨物管理暫行規定》,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檢查、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現頒發《海洋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1985年2月1日起執行。
《暫行規定》第三條關于由國家商品檢驗機構出具包裝檢驗證明書問題,在1985年6月30日前,可按《港口危險貨物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仍由有關生產廠技術部門和包裝使用單位檢驗出證(證書格式見附件);自1985年7月1日起,統一由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或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檢驗部門檢驗出證,其證書格式,根據港口裝卸、運輸和貨物交接等要求,由國家商檢局另行制訂。
請各單位收到文件后,抓緊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配齊包裝檢查人員,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同時積極向物資單位宣傳解釋,共同做好執行前的準備工作。
附件:《海洋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查暫行規定》
1984年12月22日
海洋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查暫行規定
總則
為貫徹執行《港口危險貨物管理暫行規定》,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監督、檢查,消除隱患,保證運輸和裝卸安全,特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沿海和遠洋運輸危險貨物。
一、各沿海港口應根據本港承運危險貨物的品種、數量和工作量,在商務部門內(危險貨物管理科或組)配備危險貨物包裝檢查人員,負責本港承運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審核、檢查工作。
二、包裝檢查人員應熟悉危險貨物的性質、包裝要求和性能試驗等有關技術要求,熟悉《危規》等有關規定,并經培訓、考核合格,由交通部發給檢查員證書后,方可承擔包裝檢查工作。
外貿危險貨物
三、外貿出口包裝危險貨物,托運人辦理托運時,必須向港口提交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或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檢驗部門按照《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項目(壓力容器、放射性物品包裝按國家有關規定)檢驗出具的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證書(包括包裝容器的性能和使用)。
四、除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另有規定外,包裝檢驗周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年。檢驗周期內如包裝材質或加工工藝改變時,則須重新申請檢驗。
五、包裝檢驗周期內生產的包裝,在使用期限內分批使用,多次托運時,托運人除第一次須提交由檢驗單位填寫出具的檢驗證書外,再次托運時,可憑檢驗證書副本(復印件)辦理。如包裝超過使用期限,使用前,應重新申請檢驗。
六、包裝檢查人員受理檢驗證書時,應仔細審核檢驗證書各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包裝試驗項目、技術指標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審查合格后,檢查人員應在港口審核意見一欄內簽名,并加蓋危險貨物包裝審核專用章。
七、危險貨物進港時,包裝檢查人員應現場檢查包裝是否與審查的包裝檢驗證書相符,貨物名稱、標志是否正確齊全,監督倉庫、理貨人員嚴格檢查包裝有無破損、滲漏、污染和嚴重銹蝕等情況,在現場檢查記錄單(見附件)內注明檢查結果,簽名后同包裝檢驗證書留存備查。對包裝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裝船或入庫。
八、包裝檢查人員如對包裝質量有懷疑時,有權要求物資部門調換或對包裝重新申請檢驗,必要時可到生產和使用現場進行檢查,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物資單位負責。九、外貿進口貨物,在卸貨前和卸貨中,包裝檢查人員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因包裝(包括集裝箱危險貨物)不符合《國際危規》要求,造成作業困難甚至危及港口安全的,港口應采取必要的安全處置措施,直至拒絕卸貨,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經濟損失由責任方負責。
內貿危險貨物
十、內貿包裝危險貨物,托運人辦理托運時,應以保函形式出具包裝合格證明,保證包裝符合我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要求。貨物進港時,包裝檢查人員應在現場檢查包裝方法、規格是否符合我國《危規》要求,貨物名稱、標志是否正確、齊全,監督倉庫、理貨人員嚴格檢查包裝有無破損、滲漏、污染和嚴重銹蝕等情況,在現場檢查記錄單內注明檢查結果,簽名后留存備查。對包裝明顯不符合要求者,港口不得接受承運。
其他
十一、危險貨物包裝檢查人員,應享受從事危險貨物工作的有關勞保、福利待遇。對工作認真負責,保證運輸安全者應予獎勵;對疏忽大意、玩忽職守造成事故者,要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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