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的分類與管理
1.1生產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違章指揮,違反工藝規程、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原料、半成品、成品損失的事故。此類事故由生產部門管理。
1.2設備事故。指因設備自身原因或由于維修不及時、操作不當造成停機,因而損失產量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此類事故由生產部、機電管理部門及相關管理人員負責管理。
1.3燃燒、爆炸事故。指由于失去控制的燃燒、爆炸而造成國家、企業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事故。此類事故由安生部管理,其中屬于人為破壞而造成的由保衛部管理。
1.4交通事故。指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的車輛損壞、人員傷亡、財物損失的事故,此類事故統一由保衛部管理。
1.5質量事故。指因產品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或企業規定的要求而造成報廢,以及用戶反映屬我方責任使用戶或處理事故發生相關損失的事故,此類事故由技術部負責管理。
1.6傷亡事故。指凡本公司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中暑的事故。此類事故由生產部負責管理。
1.7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統計、存檔;其中安生部負責全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存檔,并按規定程序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各職能部門應及時將事故情況報送安生部。
2 事故責任的劃分
2.1安全管理實行總經理負責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2.2企業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公司主管領導委托相關部門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管理部門不認真執行由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部門已制定和建議制定的規章制度,領導不簽發或不組織實施的,由領導負責。
2.3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而不采取的,由施工管理部門負責。
2.4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其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廢”處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的,不能投入生產;強行實施的,要追究指揮者的責任。
2.5制作、施工部門,未嚴格按圖制造施工,未經設計或修改設計批準而施工者,要對此產生的事故負責。
2.6學徒工、實習生在見習期間,必須在指定的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未指定師傅而在操作中發生的事故,由所在的單位主要領導負責;不聽師傅指導而擅自操作而造成的事故由其本人負責;若師傅錯誤指導而發生的事故,由師傅負責。
2.7經同意作業,作業者違章發生事故的,由違章者負責;擅自作業發生的事故由本人負責;違章委派作業發生事故的,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
2.8違章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2.9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由有關領導負責。
2.10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安生部負責,因違反規定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
2.11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的嚴重后果,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
2.12對于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單位能夠解決而未解決造成事故的,由該單位主管領導負責;所在單位無力解決并已報告有關部門,五日以上仍未解決或無明確答復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誤部門負責。
3 事故處理的一般原則
3.1事故發生后首先應立即救護受傷害者,并注意自身保護。
3.2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擴大,防止二次災害。
3.3發生危險品燃燒事故時,首先切斷電源,工房的當班員工應首先使用雨淋管,然后使用消防水帶、水膠管撲救,嚴禁用砂等物覆蓋滅火。若炸藥包裝工房起火,應迅速將工房內的存藥搬到安全地段。
4 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1凡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追查處理。
4.2未遂事故或輕微事故(包括一般性輕微工傷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其它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主管安全的領導主持調查處理,并將情況書面報告安生部。
4.3工傷事故的確認及執行標準按《職工工傷保險實施細則》中的規定,由生產部、人力資源部匯同有關單位及人員確定。
4.4發生重傷、死亡、重大火災等惡性事故,由總經理組織生產部、保衛部、人力資源部等部門參加調查處理,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書,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4.5凡發生事故后,在規定的時間無書面報告者,視為隱瞞事故。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者,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并從嚴處理。
4.6對防止或搶救事故的有功人員,公司將給予一定的獎勵。
4.7對事故的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的大小、損失的多少、情節輕重、事故后的表現,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5 事故報告程序及要求
5.1發生事故后,最先發現事故者在立即投入搶救的同時,應盡快報告事故單位當班領導、安監員,而后逐級上報。
5.2事故所在單位領導在接到報告后,應以最快的方法,視情況分別報告公司分管領導、生產部以及其它相關職能部門。
5.3對重大事故,由生產部寫出書面報告書,交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討論審查后,在24小時之內上報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寫出調查報告以文件形式上報上級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