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安全管理人員:
1、認真貫徹公司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規定和標準,牽頭組織完善本單位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嚴格監督執行。
2、聽取、匯報各工種對勞動防護用品的意見和要求,及時請示上級主管部門。
3、經常性地檢查、督促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發放和使用情況。
㈡材料倉庫:
1、負責編制領取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及時領取,保證供應。
2、負責職工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臺帳等工作。
3、收集職工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質量等意見,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或向安全員反映。
㈢煉鋼部、人力資源管理:
1、負責向材料倉庫及時提供調出、離退、改變工種人員的名單,經材料倉庫負責人對勞動防護用品手續辦理簽字后才能予以辦理有關調、離、退手續。
2、教育職工、干部自覺遵守公司和煉鋼部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正確使用和愛惜勞動防護用品。
3、當職工人數有較大的增減和傷、公、產、病、事假及工傷、脫產學習等超過三個月以上的人員名單、用書面報材料倉庫,為作計劃、發放提供依據。
㈣各單位及職工:
1、作業區、班組要經常教育、檢查、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2、作業區、班組對勞動防護用品不能適應有關崗位、工種的需要時,應如實向安全員、材料倉庫或主管領導反映,在尚未解決之前,應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
3、作業區、班組對職工隨意損壞、轉讓或轉賣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要及時制止、上報,并嚴肅處理。
4、每個職工必須嚴格按規定正確使用、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5、因工傷或產生過程中非主觀造成勞保用品損壞,要求補發者,本人提出書面報告,需有作業區長、班組長或工人證明,經安全員核實由主管領導審批后,才能給予補發。
6、凡因生產需要或勞保用品質量問題,需要提前領取的,一律經安全員審核,主管領導批準,才能提前領取,但使用期限仍按原使用時間延長。
7、勞動防護用品順丟失或因不愛護而損壞導致不能使用,原則上不予補發,如因此而影響上崗的,按原價考核使用者后增發勞動防護用品。
8、勞保卡丟失者,打報告經安全員審核批準并按主管部門(供應部)規定上交手續費后,由領料員給予補辦。
9、因工種變動、須由人力資源管理員方面出具證明才能按照新工種勞保發放的期限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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