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舉報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情況,提出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及不報、遲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等舉報投訴事項,依法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行為。
受理的舉報投訴事項應遵循“有報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復”的原則。一、嚴格遵守受理舉報投訴案件登記制度
(一)執法支隊原則上不直接受理舉報投訴案件,應向舉報投訴人講明原由及舉報投訴的途徑等情況。
(二)特殊情況,確需受理群眾舉報投訴的,執法人員應熱情接待來訪群眾,做好記錄詳細,填寫全面。
(三)受理舉報投訴人員應按照程序報請支隊領導審批,并轉送處理。
(四)對來人來電舉報投訴不屬于安監部門管轄范圍的,要向對方講清安監部門的管轄范圍和職責,同時做好記錄,需要移交的辦理有關移交手續。
二、嚴格遵守舉報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制度
(一)對本級受理的舉報投訴后,可逐級轉交下級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也可直接調查核實舉報投訴事項。
(二)承辦大隊在接到舉報投訴受理單和有關材料后,應嚴格按照行政執法程序的有關要求進行調查和采集證據,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三)舉報投訴內容復雜時,經辦人員應事先組織專家進行論正,成有關怕況進行充分計論,制定調查方親,必要時可對有關情況近個暗訪,先期調查取證。三、舉報投訴案件的結案與歸檔
(一)承辦舉報投訴的大隊,應在接到舉報投訴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形成書面材料,將調查結果及擬定的處理意見上報支隊領導,經研究后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投訴人。
(二)情況復雜的,需要延長時限的,承辦大隊應說明情況并報上一級安監部門批準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三)在調查處理結束后,承辦舉報投訴人員應于次年6月30日前歸檔,也可按照有關規定分階段歸檔。
公司安全標識牌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
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制度
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獎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生產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交接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