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減少和避免員工工傷的發生,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重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搞好安全生產,特制定本條例。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適用范圍是全公司內所有員工
二、內容:
1、為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嚴格勞保用品發放、領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2、安全生產管理小組負責提出勞保用品采購計劃,并負責開具勞保用品領料單。
3、財務綜合部負責勞保用品采購;倉庫負責勞保用品保管和發放。
4、倉管監督勞保用品入庫質量,按照領料單發放勞保用品。
5、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執行《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不得擅自擴大、縮小發放范圍或變更發放標準。
6、采購時要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勞保用品的規定標準,未經國家法定機構鑒定合格,未標有“安鑒”標識的勞保用品,一律不得采購。
7、勞保用品發放由行政部依據發放標準給領取人出具勞保用品領料單,到倉庫領取。倉管員同時要把領取的物品記入勞保發放臺帳和個人勞保用品領取登記證。
8、職工長期病事假,療養或脫離生產崗位三個月以上者,應視不同情況,停發勞保用品或順延發放時間。
9、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原則:
(1)全體車間員工,發放防護口罩和手套。
(2)發電、維修工序員工發放減低噪聲的耳塞水鞋。
(3)其他食品包裝作業工作員工發放口罩和衛生服。
(4)從事高空作業的工種,發安全帶。
10、個人遺失勞保用品不再補發,員工可以照價購買。因公嚴重毀壞勞保用品,由本人申請,所在車間證明,人事部核實,給予補發。
11、職工獲得勞保用品領料單后要及時領取。當月不領取,領料單作廢。
12、個人勞保用品領料單遺失,一律不予補發,所需部分可以照價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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