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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電站大壩安全檢查施行細則

          
        評論: 更新日期:2024年11月2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條至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大壩安全檢查系指水電站大壩運行后,對其結構和運行安全可靠性的檢查,及時發現大壩的異常現象或存在的隱患和缺陷,提出補救措施和改善意見,以作為大壩維護、修復或加固、改善的基礎。

        第三條? 大壩各種類型安全檢查的內容、檢查頻次和要求按《辦法》規定執行。其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的主要程序包括:

        (1)對大壩設計、施工和運行進行評價;

        (2)進行現場檢查;

        (3)評定大壩結構性態和安全狀況,提出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或檢查報告;

        (4)向主管單位(或業主)提交大壩安全檢查成果;

        (5)主管單位(或業主)上報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文件。

        第四條? 凡屬《辦法》規定適用范圍的水電站大壩,進行大壩安全檢查時,均需執行本細則的規定。

        第二章? 檢查類型

        第五條? 大壩安全檢查按《辦法》規定分為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四種類型。

        第六條? 日常巡查由水電廠負責。指定有經驗的大壩運行維護專業人員在現場對大壩建筑物、閘門、啟閉設備、電源、通訊設施及水流形態和庫區岸坡等進行巡視、檢查。檢查頻次為經常性。檢查結果以表格方式記載。發現異常跡象或變化,應詳細記錄并及時報告處理。

        第七條? 年度詳查由水電廠負責。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冰凍較嚴重地區為冰凍期)對大壩進行詳細檢查。其內容包括分析觀測資料數據,審閱檢查、運行、維護記錄等資料檔案,對大壩各種設施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提出大壩安全年度詳查報告。

        第八條? 定期檢查由主管單位(或業主)組織運行、設計、施工、科研等有關單位參加。按照現行規范復查原設計數據、方法及安全度;審議施工方法、質量和施工中出現的一些特殊情況及所帶來的影響;對觀測資料分析成果進行全面了解和審查;評定大壩的結構性態和安全狀況;提出大壩安全鑒定報告和改進建議。檢查頻次每五年一次;沒有潛在危險,結構完整性有保障的某些工程,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報部批準,可以減少檢查頻次,但間隔時間不得超過十年。

        第九條? 特種檢查是由主管單位負責的一種特殊情況檢查。當發生特大洪水或暴風雨、強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運用以及遇有緊急情況而迅速降低水位時,有異常跡象對大壩安全有懷疑時,應安排特種檢查。檢查范圍取決于自然事件的嚴重程度和所擔憂的事故后果。檢查后,應立即提出大壩安全特種檢查報告。

        第三章? 安全檢查工作的組織

        第十條? 日常巡查和年度詳查由運行單位負責在現場進行。日常巡查由水電廠運行維護專業人員單獨完成,檢查記載由水電廠保存,異常情況報告需上報主管單位。年度詳查由水電廠組織廠內專業人員完成,必要時可以聘請廠外專業人員參加。年度詳查報告由水電廠保存,并抄報主管單位。

        第十一條 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由主管單位負責和組織。主管單位對管轄的壩進行定期檢查特種檢查時,都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組。安檢組組成時,主管單位(或業主)首先聘請3~5位專家成立安全檢查組領導小組(或專家咨詢組)擬訂安全檢查計劃。檢查計劃擬訂后,主管單位組織有關的運行、設計、施工、科研或高等院校等單位參加。安全檢查組受主管單位直接領導。安全檢查組提出的大壩安全檢查報告提交主管單位(或業主),由主管單位按規定分別上報上級部門和抄送有關單位。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組的成員包括領導小組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由對大壩設計、施工和運行具有豐富經驗的水工、機電和水文、地質工程師等組成。檢查組成員的素質要求、專業范圍和人數,均應按照大壩的規模、安全問題的復雜性和時間緊迫性等實際情況有所不同。有的安全檢查組可以承擔數座壩的檢查工作。在進行現場檢查時,根據需要還可聘請地區機構的工程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在安全檢查工作中,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檢查全過程。工作人員可參加檢查全過程,也可參加某階段的檢查。

        第十四條 安全檢查組組員的主要職責是:全面審閱有關大壩安全的原始數據、資料、報告和記錄,認真進行現場調查,研究所有分析成果,向檢查組報告檢查情況、工作結果、結論性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安全檢查組對主管單位(或業主)負責。其任務是全面審查有關大壩安全的數據和資料,認真組織現場檢查,做好大壩安全分析和評價工作,提交大壩安全檢查成果。

        第十六條 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的組織,除由主管單位成立安全檢查組負責檢查的形式外,還可以采用由主管單位(或業主)將管轄壩委托給領有執照的設計單位或咨詢公司負責進行,然后由接受委托的單位向該主管單位(或業主)提交安全檢查報告的形式。

        第四章?? 大壩設計、施工、運行的評價

        第十七條 對大壩設計、施工、運行的評價,主要是指安全檢查組復查、分析、鑒定大壩在設計、施工、運行各階段所用數據、資料和報告。在此基礎上評定大壩設計是否安全,施工是否符合設計,壩工現狀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等主要環節。

        第十八條 復查施工前主要勘測設計數據與資料,其內容包括水文、地震、地質、建筑材料勘探試驗以及有關大壩安全的其他原始數據資料。對大壩的設計洪水、地基條件、建筑材料強度與耐久性和有關大壩安全的其他項目的質量作出評價。

        安全檢查組可以評定原始資料的質量和專業人員使用數據的正確性與可靠性。

        第十九條 復查設計階段的數據和資料,對設計質量作出評價。主要內容包括:

        (1)復查壩基處理數據資料。應注意現場調查和對觀測數據作出評價。

        (2)復查設計標準。設計標準一般應符合規范要求,但要注意客觀條件的發展和改變及其對壩安全的影響。

        (3)復查大壩建筑物的設計標準、水力設計和結構設計、計算方法等主要問題。復查時應以新近的設計方法和標準為依據,參照設計時沿用的方法和標準來評價壩的設計質量。

        (4)復查運行設計的安全可靠性。應結合實際運行作出評價。

        (5)復查非常情況大壩安全設計。其中應特別注意放空水庫設計,放空泄放能力數據;如無放空設施,應分析對大壩安全的威脅。

        (6)復查大壩維修和改建設計。其中應特別注意改變原設計的部位。

        第二十條? 復查施工階段主要數據和資料,其內容包括基礎處理、壩體和隱蔽工程的原始數據資料。對因大壩的施工質量而造成大壩的弱點和隱患及由于其它施工因素對大壩安全產生的不利影響提出評價。

        第二十一條? 復查大壩蓄水和竣工后的數據和資料,主要內容包括:

        (1)水庫第一次蓄水原始記錄和分析成果。

        (2)全面復查運行觀測資料和分析成果。

        (3)仔細了解大壩的維修和改善的歷史過程和現狀。

        (4)深入了解大壩所有建筑物的實際工況。

        第二十二條? 在復查資料的過程中,還應搜集上游大壩對檢查大壩安全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數據資料,以便協調梯級大壩安全。

        第五章?? 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 現場檢查是大壩安全評價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日常巡查和年度詳查的現場檢查由水電廠負責;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的現場檢查由安全檢查組負責。

        第二十四條? 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的現場檢查,必須做好下列主要準備工作:

        (1)做好水庫調度和電力安排,為檢查泄洪建筑物和檢查工作所需動力作準備;

        (2)排干檢查部位建筑物內的積水;

        (3)水下檢查專門準備和安排;

        (4)安裝臨時設施,便于檢查人員的進出;

        (5)準備交通工具和專門車輛船只。

        以上準備均需事先與有關單位聯系,并將計劃通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現場檢查組應準備好需用的有關大壩安全的數據、資料和圖紙。帶全現場檢查所需的工具設備等器材。

        第二十六條? 現場檢查時間應盡量安排在一年中用水影響最少,大多數受檢結構部位易于觀察和可進行試驗的時間。如有條件,檢查過程中的水庫水位應有:①接近最高水位;②接近正常水位;③接近最低水位三種工況。

        第二十七條? 現場檢查過程中,現場檢查組成員應會同大壩運行管理、設計、施工和地方機構人員就檢查工作進行討論。做好調查研究工作,以便弄清壩工安全狀況,進一步明確必需深入調查研究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現場檢查評價各建筑物結構性態和設備運行工況時,一般可使用如下術語:

        良好?? 指建筑物性態和運行性能良好,能達到預期效果;

        正常?? 指建筑物性態和運行性能正常,能達到預期效果,但需要維修;

        較差?? 指建筑物性態和運行性能可能達不到預期效果,必須修理;

        很差?? 指建筑物質量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第二十九條? 現場檢查必須按四種不同類型的檢查要求和檢查項目詳細記錄。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按附錄二的表格形式逐項記錄。并注意拍攝實況照片和錄像。

        第三十條? 現場檢查后,一般在20天內提出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報告是現場檢查的成果,報告內容要簡明扼要,力求全面、客觀地敘述大壩狀況。提出的結論和建議要有充分的基礎和依據,對存在的問題要有解決的辦法。其主要內容與要求包括:

        (1)工程簡介和檢查情況;

        (2)現場審閱的數據、資料和運行情況;

        (3)運行期間大壩承受的歷史最大荷載及其工況和設備運行情況;

        (4)現場檢查結果;

        (5)結論和建議:

        (6)存在問題;

        (7)現場檢查照片、錄像和圖紙。

        第三十一條? 現場檢查組負責成員均應在檢查報告上簽字。

        第六章?? 現場檢查項目

        第三十二條? 現場檢查組人員應當比較全面地了解大壩事故的性質和發生事故的原因。在檢查過程中應掌握導致事故的一些主要原因和主要的不安全因素。

        本章僅對土石壩和混凝土壩的主要檢查項目概列如下。其他壩型檢查項目,可參照本章并結合壩型特點增減項目。

        第三十三條? 壩基

        大壩基礎檢查應注意其穩定性、滲漏、管涌和變形等。主要檢查項目概列如下;

        (1)兩岸壩肩區:繞滲;溶蝕、管涌;裂縫、滑坡、沉陷。

        (2)下游壩腳:集中滲流、滲流量變化、滲漏水水質;管涌;沉陷;壩基沖刷、淘刷。

        (3)壩體與岸坡交接處:壩體與巖體接合處錯動、脫離;滲流;穩定情況。

        (4)灌漿及基礎排水廊道:排水量變化、渾濁度、水質;基礎巖石擠壓、松動、鼓出、錯動。

        (5)其他異常現象。

        第三十四條? 土石壩

        土石壩檢查應注意其液化、壩坡不穩定、過量滲流、固體材料與可溶性物質的流失和壩坡沖刷等。主要檢查項目概列如下:

        (1)壩頂:位移;沉降;裂縫。

        (2)上游面:護面破壞;滑坡、裂縫;鼓脹或凹凸、沉陷;沖刷、堆積;植物生長;動物洞穴。

        (3)下游面及壩趾區:位移;滑坡、裂縫;泉水、滲水坑、水點、濕斑、下陷區;滲水顏色、渾濁度、管涌;植物異常生長;動物洞穴。

        (4)下游排水反濾系統:堵塞或排水不暢;化學沉淀物、微生物;排水、滲水量變化;測壓管水位變化。

        (5)土石壩與混凝土結構物或其他建筑物接頭、界面工作狀況與缺陷。

        (6)觀測設備、儀器工作狀況。

        (7)其他異常現象。

        第三十五條? 混凝土壩

        混凝土壩檢查應注意沉陷、壩體滲漏、滲透和揚壓力、過應力、施工期裂縫以及混凝土的堿骨料和其它化學反應、凍融、溶蝕、水流侵蝕、氣蝕等。主要檢查項目概列如下:

        (1)壩頂:壩面及防浪墻裂縫、錯動;壩體位移、相鄰兩壩段之間不均勻位移;沉陷變形;伸縮縫開合情況、止水破壞或失效。

        (2)上游面:裂縫;剝蝕;膨脹、伸縮縫開合。

        (3)下游面:松軟、脫落、剝蝕;裂縫、露筋;滲漏;雜草生長;膨脹、溶蝕、鈣質離析、堿骨料反應;凍融破壞、溢流面沖蝕、磨損、氣蝕。

        (4)廊道:裂縫、漏水;剝蝕;伸縮縫開合情況。

        (5)排水系統:排水不暢或堵塞;排水量變化。

        (6)觀測設備、儀器工作狀況。

        (7)其他異常現象。

        第三十六條? 溢洪設施

        溢洪設施檢查,應著重于泄洪能力和運行情況,應對進水口、閘門及控制設備、過水部分和下游消能設施等各組成部分分項進行檢查。主要檢查項目概列如下:

        (一)開敞式溢洪流

        (1)進水渠:進口附近庫巖塌方、滑坡;漂浮物、堆積物、水草生長;渠道邊坡穩定;護坡混凝土襯砌裂縫;沉陷;邊坡及附近滲水坑、冒泡、管涌;動物洞穴;流態不良或惡化。

        (2)溢流堰、邊墻、堰頂橋:混凝土氣蝕、磨損、沖刷;裂縫、漏水;通氣孔淤沙;邊墻不穩定;流態不良或惡化。

        (3)泄水槽:漂浮物;氣蝕(尤其是接縫處與彎道后);沖蝕;裂縫。

        (4)消能設施(包括消力池、鼻坎、護坦):堆積物;裂縫;沉陷;位移;接縫破壞;沖刷;磨損;鼻坎或消力戽振動氣蝕;下游基礎淘蝕;流態不良或惡化。

        (5)下游河床及岸坡:沖刷、變形;危及壩基的淘刷。

        (6)其他異常現象。

        (二)泄洪隧洞或管道

        (l)進水口:漂浮物、堆積物;流態不良或惡化;閘門振動;通氣孔(槽)通氣不暢;混凝土氣蝕。

        (2)隧洞、豎井:混凝土襯砌剝落、裂縫、漏水;氣蝕、沖蝕;圍巖崩塌、掉塊、淤積;排水孔堵塞;流態不良或惡化。

        (3)混凝土管道:裂縫、鼓脹、扭變;漏水及混凝土破壞。

        (4)其他異常現象。

        (三)閘門及控制設備

        (1)閘門、閥門:變形、裂紋、螺(鉚)針松動、焊縫開裂;油漆剝落、銹蝕;鋼絲繩銹蝕、磨損、斷裂;止水損壞、老化、漏水;閘門振動、氣蝕。

        (2)控制設備:變形、裂紋、螺(鉚)釘松動、焊縫開裂;銹蝕;潤滑不良、磨損;電、油、氣、水系統故障、操作運行情況。

        (3)備用電源:容量、燃料油量;防火、排氣及保衛措施;自動化系統故障。

        (4)其他異常現象。

        第三十七條? 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系指壩區為觀測大壩和事故處理所必需的主要交通干道。其主要檢查項目概列如下:

        (1)公路:路面情況;路基及上方邊坡穩定情況;排水溝堵塞或不暢。

        (2)橋梁:地基情況;支承結構總的情況;橋墩沖刷;混凝土破壞;橋面情況。

        (3)其他異常情況。

        第三十八條? 水庫

        水庫包括庫區和庫邊。水庫檢查應注意水庫滲漏、塌方、庫邊沖刷、斷層活動以及沖擊引起的水面波動等現象,尤應注意近壩庫區的這些現象。主要檢查項目概列如下:

        (l)水庫:滲漏、實測滲漏值;地下水位波動值;冒泡現象;庫水流失;新的泉水。

        (2)庫區:附近地區滲水坑、地槽;四周山地植物生產情況;公路及建筑物的沉陷;煤、油、氣、地下水開采情況;與大壩在同一地質構造上的其它建筑物的反應。

        (3)庫盆(有條件時,在水庫低水位時檢查):表面塌陷;滲水坑;原地面剝蝕;淤積。

        (4)塌方與滑坡:庫區滑坡體規模、方位及對水庫的影響和發展情況;壩區及上壩公路附近的塌方、滑坡體。

        第七章?? 大壩安全評價

        第三十九條? 大壩經過定期檢查或特種檢查,安全檢查組必須提出安全檢查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對大壩設計、施工、運行的評價和現場檢查兩部分,以及在此基礎上對大壩安全的評價。

        大壩安全評價分為險壩、病壩、正常壩三級。

        第四十條? 險壩為有危險類型的壩,必須經過加固、補強、改造或改變運行方式,才能保證大壩安全。

        經安全評價,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險壩:

        (1)凡設計標準低于現行規范的要求,未采取結構補強、改造或改變運行條件等措施的;

        (2)壩基存在危及大壩安全的隱患;

        (3)壩體穩定或結構安全不能滿足現行規范要求,又未采取結構上或非結構上的措施;

        (4)壩體存在有危險的事故跡象(包括缺口或失事);

        (5)近壩庫區發現有危及大壩安全的嚴重塌方或滑坡的跡象。

        若設計標準僅稍低于現行規范要求,經分析不致明顯影響安全的,可由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部專門審定。

        第四十一條? 病壩為帶病運行的壩,需要進行維修或補強。

        經安全評價,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病壩:

        (1)設計標準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但已限制大壩運用條件。

        (2)壩基存在局部隱患,但對大壩不構成失事威脅的危險。

        (3)壩體穩定,結構安全符合規范要求。但運行中造成結構局部破損,大壩仍起正常檔水作用。

        (4)消能設施雖受局部損壞,但不影響大壩檔水結構的安全。

        (5)近壩庫區塌方或滑坡,經分析對大壩檔水結構安全不會造成威脅。

        第四十二條? 正常壩為正常運行壩。經安全評價具備下列條件的:

        (1)設計標準符合現行規范要求;

        (2)大壩尚未出現運行事故的跡象;

        (3)壩基良好或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構成對整體的不安全的因素;

        (4)壩體結構尚未出現破損跡象,或雖有破損,范圍僅局限于細部結構,尚不影響整體安全;

        (5)近壩庫區尚未發現危及大壩安全的地質問題。

        第四十三條? 大壩安全檢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檢查情況、安全分析說明、大壩安全問題和改善的建議、評價結論。有關函件、公文、歷次安全檢查結論、分析材料、搜集的現場資料與試驗數據、專題論證以及個別咨詢報告等應附在附錄中。

        參加檢查組的成員,對問題的發現和結論意見不一致時,應寫在報告中。

        第四十四條? 安全檢查組的領導小組成員均應在大壩安全檢查報告上簽字。

        第八章? ?上報

        第四十五條? 大壩安全檢查報告由主管單位(或業主)負責審查。主管單位(或業主)審查認定評價等級后上報。

        第四十六條? 按不同評價等級,上報程序規定如下:

        (1)險壩,上報能源部,抄報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由“中心”確認險壩項目及其危險程序,報告能源部。

        (2)病壩,上報能源部,抄報“中心”。由“中心”對報告進行評價,然后協助主管單位(或業主)協調工程處理,并對實施進行監察。

        (3)正常壩,上報能源部,抄報“中心”備案。

        第九章? 歸檔

        第四十七條? 建立“大壩安全冊”檔案。安全冊是全面記載涉及大壩安全的一切重要記錄和資料。由水電廠收編。此后每當大壩發生重大事故和每屆檢查組都應根據檢查結果對安全冊加以補充和校正。

        第四十八條? 大壩安全冊的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特征和大壩勘測、設計、施工、蓄水、驗收各階段的原始數據資料等;

        (2)觀測、檢查、維修、改建及科研試驗的主要成果;

        (3)運行中的重大異常、缺陷、事故處理等記錄;

        (4)歷次大壩安全檢查結果及有關大壩安全文件記載等;

        (5)大壩歷史情況的重要照片和圖表;

        (6)其他有關大壩安全的重要資料。

        第四十九條? 大壩安全檢查原始記錄,分冊數據、假定和成果,專題報告,大壩安全評價報告以及大壩安全冊等均保存在水電廠。

        第五十條??? 主管單位應將所屬大壩的歷次鑒定和檢查報告的文本及其他安全評價報告等資料文件存入檔案庫。

        第五十一條? “中心”應保管重要水電站大壩的安全評報告和資料。“中心”數據庫應輸入部屬水電站大壩安全冊中的主要數據和資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由能源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各水電廠可以依據《辦法》規定,制定日常巡查和年度詳查實施細則,報主管單位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施行細則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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