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分管范圍內的防火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負責落實防火安全會議提出或決定的關于本職工作范圍內防火安全責任要求。
2、對分管范圍內的有關人員提出具體明確的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并督促落實。
3、對分管法圍內自查或上級提出的火險隱患,應責成有關人員定期、定項、定標認真落實。
4、制定項目工程全年或季度生產計劃、工作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分管工作范圍事項的防火安全計劃,審定本部門的年度設備、技改項目的同時,應提出防火安全措施,并應做出規定,在下達檢修任務的同時,應制定嚴密的防火安全措施。
5、認真執行國家建筑法律法規,對本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就建筑結構,必須按先深后建的原則,嚴格控制私搭亂建的違章建筑。
6、認真學習國家頒布的消防法規和制定的各項防火安全規章制度。定期組織檢查項目工程電氣安裝、供氣系統、受壓容器、控制儀器等在生產運行中的安全狀況,對易燃易爆設備要研究降低或消除危險性的技改措施,不斷完善防火自動裝置。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濾清器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資料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設施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小學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九小場所界定標準
動火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