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保管員是倉庫存儲材料的管理責任制,必須熟悉物質管理的相關業務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政治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
第2條 在監獄和本單位領導的帶領下,按照規定程序認真做好收、發料工作,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制度。
第3條 端正服務態度,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干好本職工作,不準刁難客戶或領料人員,對所管物資器材達到熟悉名稱、性能、規格型號和用途。
第4條 對所管物資器材定期保養,定期核對,達到“三清兩齊、三一致、四定位、五五擺放”的要求,并保持倉庫清潔衛生。
第5條 嚴格把關,對所驗物資器材嚴格檢驗、過磅、計量、不準估計或推算。驗收時,必須由質檢員、保管員和有關部門共同驗收、簽字,缺一不可。
第6條 嚴格計劃管理,對無計劃又無領導安排的物資器材一律不準驗收。嚴格執行A、B、C管理制度,不準超計劃驗收,造成庫存量上升或物資積壓。
第7條 物資器材入庫、發放時嚴格手續、認真審核,對數量、名稱、規格型號、價格不相符的單據一律不準辦理,杜絕串戶現象。
第8條 要定期盤點、定期對帳,達到日清月結,準確無誤。按規定編制報表,認真做好物資核庫,按照物資儲備定額標準及時提供物資購進計劃。
第9條 嚴禁打白條或私自外借庫存物資,確因工作急需,須經領導批準。
第10條 嚴格交接班制度,對物資器材誰保管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不準代收代發。
第11條 嚴禁私自為其他人員代管或存放非監獄所屬物資器材,確保所管物資器材無鼠害,無損壞,無流失。
第12條 不準和客戶或領料人員拉拉扯扯,不準為客戶提供物資計劃情報。
第13條 認真做好庫房安全工作,非本庫人員禁止進入庫房,禁止在庫房內會客。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庫存物資的儲存、保管、發放工作中違背職責的,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嚴格執行物資入庫驗收制度的,負直接責任。物資管理賬目不建全、管理混亂、帳物不符的,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庫房物資管理混亂、分類、標志不明,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于常用、易耗物資未及時提出備用量計劃,影響生產的,負重要責任。
第19條 產品出庫未做好記錄或發出不合格產品的,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20條 庫房物資出現或報廢,負重要責任。
第21條 發生庫房物資失竊、火災等事故的,負直接或間接責任。
第22條 違規操作,導致傷害事故的,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23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間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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