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人員:
責任范圍:
1.貫徹落實職業健康方針、法律、法規、標準以及企業內部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2.是本單位職業健康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工作負總責;對所承包單位的職業健康負連帶責任;負責建立健全并組織實施本單位職業健康責任制、應急組織體系。
3.主持召開職業健康領導小組會議,確定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目標,向員工作出承諾;審定職業健康管理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職業健康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負責建立健全各級職業健康組織機構,配齊兼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人員。定期聽取職業健康工作匯報,研究、解決職業健康重大問題,決定職業健康工作的重要獎懲事項。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職業健康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健康事故,組織各類事故的內部調查處理。
6.審批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治理計劃;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7.督促檢查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健康隱患。
8.負責副所長和各室主任職業健康責任制的落實、檢查和考核。
9.抓好員工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工作;接受職業健康培訓考核,并取得有關規定要求的資質證書。
考核標準:
(1)認真落實本崗位職業健康職責。
(2)組織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措施符合黨和國家、上級部門職業健康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要求,落實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的要求,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3)依法依規參加職業健康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5)本所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科研和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率、職業健康培訓合格率100%;
(6)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率100%;員工職業健康體檢率100%; 職業危害合同告知率100%;安全承諾書簽定率100%;全員安全教育培訓率100%;
(7)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職業健康相關證照。
(8)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職業健康相關證照。
(9)禁止采購或批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器材或者產品。
(10)配合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如實反映情況。
(11)事故發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組織搶救和應急處置,不得擅離職守。
(12)不得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
有違反上述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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