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論認為,事故的發生絕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包括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基礎原因。事故乃是社會因素、管理因素和生產中的危險因素被偶然事件觸發所造成的結果。可用下列公式表達。
生產中的危險因素+觸發因素=事故
這種模式的結構如圖2-26所示。

所謂間接原因,是指管理缺陷、管理因素和管理責任。造成間接原因的因素稱為基礎原因,包括經濟、文化、學校教育、民族習慣、社會歷史、法律等。
所謂偶然事件觸發,系指由于起因物和肇事人的作用,造成一定類型的事故和傷害的過程。
很顯然,這個理論綜合地考慮了各種事故現象和因素,因而比較正確,有利于各種事故的分析、預防和處理,是當今世界上最為流行的理論。美國、日本和我國都主張按這種模式分析事故。
事故的產生過程是:由“社會因素”產生“管理因素”,進一步產生“生產中的危險因素”,通過偶然事件觸發而發生傷亡和損失。
調查事故的過程則與此相反,應當通過事故現象,查詢事故經過,進而依次了解其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基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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