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施工升降機的各類管理制度,落實專職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明確各級安全使用的管理責任制。
(2) 駕駛升降機的司機應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嚴禁無證操作。
(3) 司機應做好日常檢查工作,即在電梯每班首次運行時,應分別作空載和滿載試運行,將梯籠升高離地面0.5m處停車,檢查制動器的靈敏性和可靠性,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4) 建立和執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制度,每周或每旬對升降機進行全面檢查,對查出的隱患按“三定”原則落實整改。整改后須經有關人員復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能使用。
(5) 梯籠乘人、載物時,應盡量使荷載均勻分布,嚴禁超載使用。
(6) 升降機運行至最上層和最下層時,嚴禁以碰撞上、下限位開關實現停車。
(7) 司機因故離開吊籠及下班時,應將吊籠降至地面,切斷總電源并鎖上電箱門,以防止其他無證人員擅自開動吊籠。
(8) 風力達6級以上,應停止使用升降機,并將吊籠降至地面。
(9) 各停靠層的運料通道兩側必須有良好的防護。樓層門應處于常閉狀態,其高度應符合規范要求,任何人不得擅自打開或將頭伸出門外,當樓層門未關閉時,司機不得開動電梯。
(10)確保通訊裝置的完好,司機應當在確認信號后方能開動升降機。作業中無論任何人在任何樓層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司機都應當立即執行。
(11)升降機應按規定單獨安裝接地保護和避雷裝置。
(12)嚴禁在升降機運行狀態下進行維修保養工作。若需維修,必須切斷電源并在醒目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標志牌,并有專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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